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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指黃芳彥已取得美國長期居留權 因此滯美不歸

2009年02月14日 15:38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2月14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檢方特偵組偵辦陳水扁家洗錢案,13日傳喚前臺灣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説明,黃芳彥仍未到案。對此,洛杉磯移民律師方孝偉指出,依照專業與處理移民事務20年的認知,黃芳彥應已取得合法居留美國的身份,才會以辦理移民為由向特偵組請假,滯美不歸。

  畢業于臺灣大學法律系,曾經擔任南加州大專院校聯合校友會會長的方孝偉接受臺“中央社”記者獨家專訪時説,前臺灣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在給特偵組的請假單中提到自己目前移民美國,正在辦理移民一節,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辦理美國移民,因為他去年11月在加州爾灣(Irvine)置産的報導已經傳遍臺灣和美國僑界。

  方孝偉説,黃芳彥能主動提到正在辦理移民,不擔心特偵組採取行動影響他的移民計劃,顯得有恃無恐,應該是已經從他當初入境美國的“B-1”或“B-2”觀光簽證順利轉換成“E-2”簽證的持有人。

  方孝偉説,取得“E-2”後至少可以在美國合法居留2年而不必離境。同時,只要他願意,以他的經濟能力,可以無限期的維持這種身份,並且在適當時機取得永久居留權。

  所謂的“E-2”簽證(Visa for Treaty Investors),指的是來自於跟美國締有條約國家和地區的觀光客,在進入美國一段時間後發現新大陸的環境很適合投資,就可以到移民局繳交300余美元的手續費,並提出20萬美元或以上用於投資的財務證明,便能順利取得。

  方孝偉進一步分析,黃芳彥是去年11月3日向新光醫院請假來美,當時入境後的他觀察扁家洗錢案的發展是否會衝擊到自己,並沒有立即辦理投資移民,是為了避免移民局對他變換身份是進入美國前即有的一種蓄意行為而起疑,因此拖至今年初才從容不迫的委託律師向移民局送件。

  方孝偉還指出,依照美國移民局的作業規定,只要申請人願意在固定的手續費外,再繳交1000美元的速件處理費,最快一個星期就可以接到轉換身份的批准通知書。

  最後,方孝偉強調,另一項對黃芳彥有利的因素是在“E-2”簽證的審查過程中,移民局不會調查申請人的犯罪紀錄,或是涉嫌犯罪,何況他現在也沒有被通緝或起訴,僅被視為扁家洗錢案的關鍵證人。

  方孝偉補充説,這也是為什麼黃芳彥不會以孩子在美而辦理依親移民的原因,因為美國對親屬移民的要求從嚴,必需清查申請人的犯罪紀錄,並且動輒需要數年或更長的時間才有結果。(雨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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