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月20日消息 據臺灣“中廣新聞”報道,臺北地方法院審理陳水扁涉及的公務機要費案,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説明案情時指出,所謂公務機要費包括非機密費及機密費兩大項,陳水扁等人涉嫌利用侵佔機密費作為私人用途等,貪污總金額高達1億多新台幣。
報道稱,臺北地方法院今天召開公務機要費案準備程式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負責説明全案主要關鍵案情。
林達表示,公務機要費分為非機密費及機密費兩大類,非機密費部分陳水扁等人以持發票憑證申領涉及詐領及偽造文書罪嫌,機密費部分則是持領據申領現金,如果用不完則應繳回,如果用完則應填寫審核支出數報告單,這部分則牽連到偽造文書等罪嫌。
林達指出,機密費部分還可細分成:第一、侵佔機密費作為私人用途;第二、沒有繳回侵佔機密費;第三、流入私人口袋。詐領非機密費部分則是由馬永成擬定犒賞清冊的名單及金額,再者則是用他人發票詐領非機密費。
臺檢方引述的資料大都來自轉為污點證人陳鎮慧的隨身碟,裏面清楚詳細記載公務機要費的各種流向及用途,檢方統計陳水扁等人涉嫌貪污總金額高達新台幣1億多元。(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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