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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一35歲婦女被鄰居叫“大嬸” 怒告公然侮辱

2008年12月30日 10:07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2月30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高雄市一名35歲的已婚陳姓婦人,因停車問題和住在隔壁的30歲王姓男子發生口角,王某要陳婦靜下心來好好談,卻因稱呼陳婦為“大嬸”,讓陳婦相當氣憤,怒告王某公然侮辱,讓王某與警方都傻眼。

  報道稱,王某説他和陳婦是多年的鄰居,陳婦經常為了盆栽位置、冷氣漏水等瑣碎問題和多名鄰居吵架,不止如此,還很愛挑人家話裏的小語病,並以這些語病無限擴張吵架主題;王某説,每次和陳婦講事情,都得講上1、2個小時,而且每次講到最後,吵架的主題都已經不是原本的問題。

  王某無奈地説,日前再度因停車問題和陳婦發生爭執;陳婦認為,他的小客車停放位置太靠近她家,雖然他説明只是暫停,馬上就會移走,不過陳婦依然不停念叨,説他不識相、貪小便宜。

  王某説,他當時急著離開,想跟陳婦説“沒必要為了這種小事吵這麼久”,卻因稱呼陳婦為“大嬸”,不僅當時走不了,還被陳婦痛斥半天,最後還鬧上警察局,硬要告他“公然侮辱”。

  而陳婦在事情發生後半個月,依然氣憤難平,她説自己是高學歷的知識分子,工作與經濟都很好,外表美麗優雅,氣質更是沒話説,是“優雅的貴婦”。她解下LV圍巾,説自己全身上下都是名牌,稱為“名媛”也不為過。

  陳婦又説,“大嬸”是對鄉下土包子的稱呼,是那種拉大嗓門潑婦罵街的女人,像她這麼有氣質的女士,“無論如何也不能接受‘大嬸’這種稱呼”。

  警方雖然也不認為“大嬸”是輕蔑、貶抑的稱呼,但陳姓婦人堅持提告,警方也只能將王某依公然侮辱罪嫌函送法辦。

  有律師表示,所謂公然侮辱,指的是對人有貶抑或嘲笑意味,但“大嬸”並沒有給人這樣的感受,尤其站在社會觀念去觀察,“大嬸”就只是對已婚婦女的稱呼,並無嘲弄意思。(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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