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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民代提案更改臺灣相關條例 加重處罰行賄者

2008年12月08日 06:30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2月8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檢方調查陳水扁家族疑似洗錢案,發現臺灣“二次金改”中疑似有企業行賄。但依臺灣現行的相關規定,只要受賄的公務人員作為不違背職務,行賄者即可置身事外,該項條例在臺灣引發爭議。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更改相關條文,增訂對公務員未違背職務受賄,行賄者也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賄金額2倍以下罰金。

  據臺媒報道,國民黨團提出的修法草案,也提高行賄要求公務員有違背職務作為的刑責與罰金。該修正草案已排入臺灣“立院”本週四的審查議程,一旦獲得通過,未來臺當局各種招標案,若廠商行賄獲取評選委員名單、底標等,或通過贈送紅包,希望加速臺當局公文簽呈速度等,都屬違法行為。臺灣法務部門已表態支援這項修改草案。

  提出修正草案的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梁表示,臺檢方特偵組偵辦扁案,多家臺灣金控公司都傳出匯款扁家,臺灣社會多認為企業已涉違法,但實際卻對行賄的企業無法可罰。因為臺灣現行的貪污治罪條例僅僅規範不得以行為、期約、交付賄賂或以其他不正利益,要求臺灣公務員”違背職務“,但像“二次金改”是原陳水扁當局的既定政策,不符合“違背職務”的條件。因此若如元大律師聲稱元大馬家匯款扁家2億元(新台幣 下同),只是要求扁當局高層不要對既定的金控並購案插手,該行為就不符合臺灣現行規定認定的行賄條件。

  謝國梁強調,但這凸顯現行的貪污治罪條例設計不但有司法死角,更是行賄無法阻絕的重要原因,而且,若行賄弊案爆發後,賄賂者只要肯出面咬出收賄對象,就可以安然脫身,更讓人覺得沒有是非,他因此提案修法。

  據臺媒報道,臺灣現在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對於行賄者要求臺灣公務人員有違背職務的行為、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行賄者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謝國梁等“立委”提出的修正草案,除加重對臺灣公務人員違背職務時,行賄者的罪責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科行賄金額5倍以下罰金外,另增加對臺灣公務人員未違背職務,但只要出現賄賂行為,行賄者也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行賄金額2倍以下罰金。

  謝國梁日前提出修正草案,並爭取國民黨籍“立委”連署,該案在11月中旬國民黨黨團大會通過,並改以黨團名義提案獲順利交付臺“立法院”審查,臺“立法院”將在本週四進行初審。謝國梁表示,他曾向臺灣法務部門主管王清峰提起此案,王清峰表示支援,臺灣法務部門也排定在12月中旬舉辦相關聽證會。(沈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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