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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修法遏毒 持毒最高判五年以上供出毒源或免刑

2008年09月19日 10:12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9月19日消息 據臺媒報道,臺“行政院”昨天的“院會”通過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未來若“立院”審議通過,對持有海洛因、古柯鹼等第一級毒品純質凈重20克以上者要加重刑責,供出毒品來源及犯罪自白者則可減刑或免刑。

  據報道,臺“法務部長”王清峰指出,“行政院”版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加重持有海洛因、古柯鹼等第一級毒品純質凈重20克以上者刑期,從原來的3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到5年以上有期徒刑;持有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凈重100克以上,亦加重其刑責。

  王清峰也特別舉例,過去因為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不處罰,毒販因此告訴青少年説“這個吸了不會有事”,為避免成為法律漏洞,這次修法對於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將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並接受4到8個小時的毒品危害講習。

  為增加毒販供出上游的誘因,王清峰表示,修法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可減輕或減免其刑,如果是在偵查及審判中自白,可減輕刑責。

  王清峰説,修正版精神在於使吸毒者不再吸毒,使毒販不再利用現行法律漏洞引誘青少年吸食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通過擴大破獲毒品上游及沒收毒販不法所得的手段,遏阻毒販繼續販毒。(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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