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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媒:陳水扁若隱匿洗錢公文 最高可被判5年徒刑

2008年09月03日 09:17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9月3日消息 據臺灣《蘋果日報》報道,涉嫌隱匿陳水扁家庭疑似洗錢公文遭起訴的臺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昨開記者會,大爆內幕表示他早在去年1月,就把陳水扁妻子吳淑珍疑涉洗錢的情資提供給陳水扁;今年2月,他更把陳水扁兒媳黃睿靚疑似洗錢的公文正本和附件當面交給陳水扁。根據臺灣地區相關規定,若陳水扁隱匿公文屬實,最高將判處5年徒刑。

  報道稱,針對葉盛茂説法,陳水扁辦公室為避免陳水扁可能觸犯隱匿公文罪脫罪,昨晚緊急發出新聞稿,指陳水扁拿到的是情資,並非循正常管道呈請核示的公文。但一位島內資深調查員則指,情資是指情報資料,“調查局”若有情資,應先上呈安全單位,而非給陳水扁。

  臺“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則表示,葉盛茂今年年初指示部屬簽報“調錢貳字第09700042370號”極機密公文,並將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艾格蒙通報黃睿靚疑似洗錢的數據列為附件,還要求部屬登載該公文,發函給“最高檢察署”,顯示文件絕對是公文書,而非情資,且文件內容涉及犯罪偵查,和陳水扁的職務明顯無關,交給陳水扁,當然違反相關規定。

  《蘋果日報》報道稱,臺灣律師指葉的做法應是為減輕罪刑,而陳水扁的“非正常管道”説法則太不漂亮,因無論用何種管道取得公文,只要毀損、隱匿,都構成隱匿公文書罪,可處5年以下徒刑。

  律師孫治平則指,因目前該公文下落不明,但就隱匿公文一事,因陳水扁與葉盛茂不同的行為,可能涉及三種不同的犯罪情形。第一種是葉將洗錢公文交給陳水扁時,已預知交出去後可能會被藏起來或銷毀,且陳水扁也果真銷毀或隱匿,如此葉與陳水扁均涉及隱匿公文書罪,葉還要追加泄密罪。
 
  第二種情況是葉獲得情資後,向陳水扁報告,陳水扁命令葉交出公文,葉因不知道公文可能會被陳水扁隱匿或銷毀,可能僅涉及泄密罪,而陳水扁則涉及隱匿公文書罪。由於泄密罪最重只判3年,遠比隱匿公文書的5年以下還輕,這可能是葉昨天開記者會坦承的原因。

  孫治平表示,另一種是葉看過公文後將它銷毀,然後再將公文內容以口頭方式告知陳水扁,這樣葉將涉及泄密及隱匿公文書二罪,陳水扁則無刑責。(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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