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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法律界人士認為陳水扁可能卸任後就會被起訴

2008年03月28日 21:57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3月28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馬英九近日表示,就職後將不會對陳水扁所涉“公務機要費案”特赦,讓司法程式走完。對此,臺“最高檢察署”特偵組表示已準備就“公務機要費案”分案偵辦。臺法律界人士認為,本案發展可能有兩種情形,一是陳水扁可能在5月20日卸任當天即被依貪污罪起訴,二是再經臺“特偵組”檢察官調查後起訴。

  臺“最高檢察署”特偵組今天上午對重大敏感議題的響應低調到不行。特偵組發言人陳雲南表示,“還沒有發生的事,沒辦法説明。”但根據臺灣地區“法院組織法”規定,卸任“元首”涉案的調查權屬於特偵組,特偵組雖然目前還未分案,但高層已有中意的辦案人選,由於臺檢方目前仍認為陳水扁與吳淑珍是共犯,因此,可能分案後直接起訴或傳訊後再起訴。

  報道稱,2006年11月3日,前臺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借調臺北地檢署,將“2006年度偵字第23708號公務機要費案”依貪污、偽造文書罪起訴,被起訴者包括有陳水扁夫人吳淑珍、前陳水扁辦公室秘書馬永成、前陳水扁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出納專員陳鎮慧。

  當時,陳瑞仁認定陳水扁是共犯,于起訴書中敘述犯罪事實提及“陳水扁先生”時,在其後以括弧注記“俟其經罷免或解職後再行訴究”。根據陳瑞仁的説法,陳水扁兩度接受訊問,他都告知陳水扁是“被告”,且告知陳水扁應有的法律權利,陳水扁皆稱願意接受調查。

  報道指出,陳瑞仁對陳水扁偵查而未起訴的動作,後來被臺法律界形容他視陳水扁為“潛在性被告”,臺法律界討論莫衷一是,原因在於臺灣“憲法”賦予現任臺灣地區領導人刑事豁免權。(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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