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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嘉義縣長陳明文涉賄選案 第三度更審被判有罪

2008年03月21日 09:38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3月21日消息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灣嘉義縣長陳明文(民進黨籍)在2001年首度參選縣長時,由“阿文之友會”招待選民免費旅遊被控賄選。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三度審理均判無罪後,更三審卻大逆轉改判有期徒刑9個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但陳仍可上訴。

  更三審合議庭法官認為,陳明文為求當選縣長,竟以期約不正當利益行為企圖影響選民,嚴重惡化社會賄選風氣,另在犯後,雖坦承舉辦活動,卻仍以“幹部研習”企圖包裝賄選不法意圖,惡性不淺。

  同案其他7名被告,包括:陳妻廖素惠及服務處職員孫淑文等三人以及椿腳黃金山等3人,也分處2個月又15天、4個月又15天等刑期,並諭知褫奪公權、易科罰金及緩刑處分。

  2001年3月,時任臺“立法委員”的陳明文為參加第14屆嘉義縣長選舉,與妻子、服務處職員、各鄉鎮樁腳,共同策劃以“阿文之友會”名義,免費招待3600多名具投票權嘉義縣選民,分批前往雲林縣劍湖山世界、臺南縣走馬瀨農場及頑皮世界遊樂區等地,參加“種子研習營、幹部訓練”課程。

     活動期間,陳明文均上臺發表演講,並要求參加者在縣長選舉時支援他;地方同派系政治人物及樁腳,也曾分別上臺推銷陳明文政績,並籲請選民把票投給他。

     案經嘉義縣警局、臺“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移送嘉義地檢署提起公訴後,嘉義地方法院對陳明文判刑1年6個月,褫奪公權五年,緩刑五年;其餘7名被告各處刑9個月至5個月不等刑期,並諭知褫奪公權、易科罰金及緩刑處分。

     但陳明文等人不服上訴後,臺南高分院從二審、更一審到更二審,連續三度判處陳明文等人無罪,直到更三審才逆轉改判有罪。 (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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