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貿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週年
您的位置: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本網快訊  >   正文

臺力霸被告交保案 法院仍裁定王又曾家人需交6億

2008年03月14日 20:16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3月14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力霸被告交保案兩度遭臺灣“高等法院”發回更裁,臺北地方法院今天仍裁定被告十人分別以300萬元(新台幣,下同)至1.5億元之間的金額交保並限制出境、住居,不限制交保期限,只要在押中的王家叔侄4人籌到每人1.5億元保釋金,就可在上班時間辦理交保。

  臺北地方法院於今年2月初裁定,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胞弟王事展、兒子王令臺、王令一、王令僑4人交保,但他們因湊不到每人1.5億元的高額保釋金,目前仍被羈押于臺北看守所中。(周先)

: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