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3月10日消息 《壹週刊》去年報道國民黨中常委連勝文在美國夏威夷舉辦奢華婚禮,連勝文姐姐連惠心認為《壹週刊》違反與其簽訂的“須向當事人本人查證”的報道協議,提起訴訟並求償。臺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香港壹傳媒公司、《壹週刊》社長裴偉各應付給連惠心新台幣100萬元,並支付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據臺灣媒體報道,《壹週刊》曾在2004年報道“連惠心私密信件驚報連戰打老婆”,遭連惠心提起告訴,但雙方最後達成和解,並簽訂協議書,規定《壹週刊》如欲報道連惠心與家人的任何相關文章,須先與被報道者求證,若連家人提供書面響應,《壹週刊》須以適當篇幅予以報道。
不過,《壹週刊》在2007年1月又報道連惠心弟弟連勝文“夏威夷辦豪華婚禮,踢爆簡樸假像”,並作為當期封面故事,連惠心認為內容偏頗未經求證,嚴重侵害被報道者的名譽、隱私,違反協議內容,因此提起民事訴訟。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兩方在協議中已明文指出,《壹週刊》需向被報道者本人查證,契約用語和意涵極為明確,但據出庭作證的撰稿記者證詞,都顯示《壹週刊》並未直接向連惠心或連勝文求證,僅向並非連勝文發言人的李姓友人詢問事件,因此一審判連惠心勝訴。(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