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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胸10秒判無罪事件昨日二審大翻盤 改判有罪

2008年02月15日 10:05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2月15日消息 據臺聯合報報道,彰化縣蔡姓男子被控捏賣場女客人乳房10秒鐘事件,去年曾被一審法官認為短短10秒不足以引起性慾、不構成強制猥褻,判決無罪;後經檢方上訴,臺中高分院昨天改判蔡半年有期徒刑,減刑為3月,並要接受強制治療。

  據報道,去年8月間,彰化法院將在內衣賣場伸魔爪的30歲蔡姓男子判決無罪,引起島內婦女團體強烈不滿。昨天二審改判有罪,彰化法院襄閱庭長葉榮郎説,尊重二審判決。

  蔡姓男子被控2005年11月18日在某內衣特賣會場佯裝選購女用內衣時,伸“鹹豬手”先擦碰被害人左乳3次,再張開五指強行捏乳房10秒鐘,被檢察官依“強制猥褻罪”起訴。

  一審法官認為,猥褻罪構成要件,要使人感到羞恥並引起他人性慾才成立,若瞬間即結束,被害人尚未知覺被性騷擾,就不構成強制猥褻。蔡姓男子捏被害人乳房10秒鐘,被害人尚未感受到性自主權遭妨害,侵害行為已結束,因此不構成強制猥褻,僅涉及“性騷擾防治法”,但因當時臺灣的“性騷擾防治法”尚未施行,所以判無罪。

 

  二審法官則認為,蔡姓男子在人潮中伸鹹豬手襲胸,使被害人無法抗拒,足以壓制被害人的性自主權,違反被害人意願,構成強制猥褻,因此將他判刑。二審法官並將蔡姓男子送彰化基督教醫院鑒定,認為他有強烈性需求,卻沒有滿足的渠道,對有女性聚集的地方特別注意,評估性犯罪為中高危險度,因此強制他治療。(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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