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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當局規定:官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向相關機關遊説

2008年01月31日 06:34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月31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當局“內政部”昨天公佈“遊説法施行細則”草案,明訂除各級民意代表外,公職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向離職前5年服務的機關和附屬機關遊説,避免利益衝突。

  “遊説法”去年8月8日公佈,預計今年8月8日施行,“內政部民政司”根據“遊説法”完成“施行細則”草案,更明確規範遊説與被遊説規則。

  “施行細則”規定,包括臺灣地區正副領導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政務人員在內的被遊説者,離職後3年內,除不得為本人或代表其所屬法人、團體向其離職前5年曾服務的機關進行遊説,也不能向服務機關的附屬機關遊説,因為公職人員離職後對曾服務機關的附屬機關,仍有利益衝突或因職務關係施壓的顧慮。

  對於民意代表遊説的規定,“母法”第12條規定民代不能替自己或關係人經營、投資股份總額達10%以上的事業進行遊説,“同法”第2項第一款列出關係人,包括民意代表的配偶或共同生活家屬。

  “施行細則”進一步闡明所謂的共同生活家屬,不管是不是民代的親屬,凡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都算在內。

  要向各級政府、民代遊説的人或團體,可以口頭或書面遊説,並且必須事先登記,採口頭遊説的,要與被遊説者約時間、地點,與被遊説者見面時,得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即遊説者不遵規定,被遊説者可以拒絕接受遊説。(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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