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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臺辦詳解臺灣居民任大陸仲裁機構仲裁員所需條件

2007年12月26日 10:15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2月26日北京消息 針對臺灣居民擔任大陸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所需具備的條件,國臺辦法規局副局長張萬明今天上午指出,凡是符合《仲裁法》和各仲裁委員會規定要求的臺灣居民,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委員會將按照有關規定作出決定是否聘任。 

  在今天上午國臺辦舉行的例行新聞發佈會上,國臺辦法規局副局長張萬明就大陸有關仲裁機構增聘臺灣仲裁員做了新聞發佈。面對有記者提問“臺灣居民擔任大陸仲裁機構的仲裁員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時,張萬明回答説,仲裁工作是一項非常嚴肅的專業性工作,所以自然對仲裁員有一些基本的要求,只要符合《仲裁法》和各仲裁委員會規定的要求,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委員會將按照有關規定作出決定是否聘任。 

  張萬明進一步解釋説,《仲裁法》明確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選任仲裁員,其中有幾項條件必須符合,當然這些條件符合之一即可,不是同時符合。一是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二是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三是曾任審判員工作滿8年;四是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五是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準。此外,各仲裁委員會在《仲裁法》規定的原則範圍內還規定了更加具體的條件,詳情可以登陸他們的網站查詢。

  張萬明表示,仲裁委員會按照程式自主開展聘請臺灣仲裁員的工作,並對外正式公佈仲裁員的名單。大陸仲裁機構已聘請的臺灣仲裁員,都是熟悉兩岸經貿法律事務,在其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專業人士,如知名律師、會計師、法學教授等。當然在糾紛發生後,是否請仲裁員參與仲裁,主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當事人的選擇以及仲裁委員會的決定,據了解,已經有相當一部分臺灣仲裁員實際參與了辦案,而且效果良好,受到業界的肯定。(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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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趙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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