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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女藝人蕭雅軒帶人妖跑場遭挾持 主嫌求刑8年

2007年12月18日 13:27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資料圖:蕭雅軒


  台灣網12月18日消息 臺灣前女F4成員蕭雅軒今年帶泰國人妖在苗栗一家酒吧表演收小費後,遭酒吧服務生等人挾持毆打並強盜財物。苗栗地檢署昨天依強盜罪提起公訴,求處主嫌范志獻有期徒刑八年、同夥楊宗蘭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羅時浩有期徒刑六月。

  據臺灣媒體報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林文中昨天表示,蕭雅軒(本名林有綝)的傷勢雖不重,但范志獻強迫她下跪、打耳光、恐嚇又拿走她的皮包等,涉及強盜、妨害自由、恐嚇和傷害等罪嫌;其餘兩人雖未動手,但有助勢之意。

  起訴書指出,范志獻(21歲)白天是廚師,晚間在苗栗市一家酒吧擔任吧臺服務生;今年10月19日晚間,蕭雅軒與數名泰國人妖受范志獻邀約到酒吧玩樂,人妖當場收取客人交付的小費數千元新台幣後,再轉到苗栗市其他酒吧玩樂,引起范志獻不滿。

  10月24日,范志獻又打電話邀約蕭雅軒到酒吧店玩樂,第二天下午,蕭雅軒上了范志獻轎車,發現車上另有楊宗蘭(22歲)、羅時浩(22歲)。范志獻在車內告知對她上次帶人妖到酒吧表演、收取小費後,又到苗栗市其他酒吧表演的事情不滿,罵她犯了業界禁忌、沒有職業道德。

  車抵苗栗市福星山區,范志獻扯住蕭雅軒的頭髮拖出車外、打她耳光並令她下跪,再撥電話給不知情的酒吧老闆,等到蕭雅軒在電話中向老闆道歉,再通知人妖拿錢償還,范志獻才將蕭雅軒載往汽車旅館限制行動。

  其間,羅時浩先離去,范志獻持蕭雅軒的金融卡提款未果,強逼蕭雅軒簽下二萬八千元新台幣本票。事後蕭雅軒向友人求援並報案。(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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