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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選務部門將在“立委”選前訂出不可抗力情事種類

2007年12月17日 17:56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2月17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藍營“立委”質疑,臺當局“中選會”擬訂“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卻未界定不可抗力情事種類,要求儘速擬訂。臺當局“中選會秘書長”鄧天佑今天表示,項目小組將儘速開會,在明年“立委”投票日前會訂定完成。

  臺灣“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上午邀請“中選會”就“辦法草案”提報告並備詢,鄧天佑接受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梁、潘維剛及親民黨籍“立委”李復甸質詢時,作以上表示。

  潘維剛(臺北市)質詢時表示,“中選會”研擬“辦法草案”是基於何考慮?根據“行政院”發言人謝志偉説法,若“一島兩制”,即是有縣市採用兩階段領票、兩階段投票,就要停止選舉或延遲選舉,這情形是否包括在內?

  報道稱,鄧天佑答詢時表示,“中選會”是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擬定該“辦法草案”的,5位委員組成的項目小組是決定如何擬訂,而非討論狀況發生時如何處理。至於何時能擬訂不可抗力情事種類,送交“立法院”,須視項目小組的期程,會儘速開會,在明年“立委”投票日之前會訂定完成。

  鄧天佑説,“不可抗力”是一個法定名詞,應有一定的界定,不是“中選會”要怎麼訂就怎麼訂。同時,發生不可抗力情事時,是從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發現有狀況時,由投、開票所發動來報上級選舉委員會,不是由上級選舉委員會來發動是要延選或停選。

  李復甸質詢時表示,“選罷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區域投票所發生的事件可改變日期和場所,不是針對全臺停選,不可能依此作全臺停選,只因“中選會”未説清楚,造成社會不確定感。

  另據臺灣“中廣新聞”報道,臺當局“司法部長”施茂林今日在“立法院” 答詢時解釋,不可抗力應指人力所無法抗拒,能夠達到這種情形的機會不多,而要使用不可抗力作為延選或甚至停選條件,應該要謹慎。(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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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高大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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