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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拒還“機要費案”證物 陳水扁昨委託律師抗告

2007年10月16日 07:55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0月16日消息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針對臺北地院審理“機要費”案,駁回陳水扁核定卷證資料為“絕對機密”,並拒絕返還相關證物,陳水扁委任律師陳傳岳等人,15日以“保障臺灣地區安全,維護‘憲政’體制”為名,匯整五大理由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臺北地院發言人劉壽嵩表示,合議庭已在昨日下午三時收到抗告書,並將轉呈臺灣“高院”裁定,而合議庭將視“高院”裁定結果後,再排定庭期審理。

  報道稱,陳水扁律師團的五大理由為:第一、機密特權範圍涉及軍事、防務或臺灣地區安全事項,依釋字三二八號及第四一九號解釋意旨,皆非司法權所能審理的範圍;第二、釋字六二七號解釋並未賦予一般法院就臺灣地區領導人機密核定的審查權;第三、依據釋字六二七號解釋,是否妨害臺灣地區安全與利益,應由陳水扁釋明或補充釋明;第四、若涉及臺灣地區領導人許可權與司法許可權的爭議,乃“憲法”層次的問題,屬“大法官”許可權,非一般法院所得解釋或認定;第五、臺灣地區領導人核定機密的法律位階,應該淩駕“機密保護法”的範圍。(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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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高大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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