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貿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週年
您的位置: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本網快訊  >   正文

“特別費”案今二審 馬英九法庭陳述無貪污犯意

2007年10月12日 14:41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0月12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高等法院”今天審理前臺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獲判無罪的馬英九在法庭上堅稱清白,強調沒有貪污犯意,也未施用詐術。由於對證人、相關證物的證據能力,檢辯雙方多引用一審時書狀理由,因此庭訊進行順利,12時40分結束。

  “特別費”案一審時曾引發檢方偵訊筆錄不實爭議,合議庭法官甚至在判決書中直指檢察官侯寬仁“曲解”馬英九的意思。為此進行爭點整理時,馬英九還逐字逐句地重復去年首度接受檢方偵訊時的部分筆錄內容,要求庭上記明。

  報道稱,馬英九堅稱在去年8月檢方偵辦前,不知“特別費”應用於因公招待、饋贈等支出,他沒有主觀犯意,也從未施用詐術。他説,任公職20多年來,從不知領用“特別費”必須每月用完後才能去領,但他在擔任臺北市長期間,公益捐贈的金額,超過以領據具領的“特別費”總額達4倍之多。

  由宋耀明、陳明與薛松雨三位律師組成的律師團仍強調“特別費”應屬實質補貼,馬英九沒有“特別費應用於因公支出”的認識,因此沒有主觀犯意,也無不法意圖,沒有一分錢是不法取得的,包括以領據領取“特別費”,是會計、出納主動依慣例辦理,他從未經手請領的手續,更未施用詐術,也沒有背信的不法意圖。

  報道稱,檢方則援引起訴書、上訴理由書,並提出補充理由書,認定馬英九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以及涉嫌公務背信。對於相關證人,以及法官整理的證物證據能力,由於檢辯見解大致與一審時相同,並多援引一審時書狀意見,因此今天庭訊進行順利,檢辯雙方各自聲請傳喚一名證人,庭訊在中午12時40分結束。下次庭訊時間,合議庭另行通知。(高大林)

相關閱讀:

[ 責任編輯:高大林 ]

: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