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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選務部門建議放寬臺領導人選舉有效票標準

2007年10月05日 10:32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0月5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中央選舉委員會”昨天表示,“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對有效票的認定標準應早日“修法”放寬,採取與“公職人員選罷法”一致標準,避免選務困擾並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意旨。

  據臺媒報道,臺“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日前審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討論應否放寬“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票”“所圈位置全部于圈選欄外者”為無效票的規定。

 

  臺“中選會”昨天下午發佈新聞稿,呼籲臺“立法院”應儘速修訂臺灣地區正副領導人“選舉罷免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正副領導人選舉票“所圈位置全部于圈選欄外者”為無效票的規定,以落實保障人民參政權,以及便於選務推動的考慮。

  臺“中選會”秘書長鄧天佑昨天表示,目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票”與“公投票”對有效與無效的認定規定較為寬鬆,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不一致,易造成選務適用上的困擾。明年3月臺灣地區領導人的選舉,選民將同時領取兩種選票,包括“總統選舉選票”及“公投票”,這兩種選票採取有效票的認定標準不同,容易使選民及選務人員造成困擾。

  鄧天佑認為,選票的圈選位置如果可以明顯辨別圈選何組候選人,仍然應該認定為有效票。他説,在“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現行規定中,對於圈選于某一組候選人圈選欄以外的號次、相片或姓名欄等字段,均屬無效票,違反上述“推定有效”原則。

  另外,經臺“中選會”調查,2004年臺灣地區領導人選舉時,無效票數超過33萬張,如果改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標準認定,則其中17萬餘張均屬有效票。有鋻於此,鄧天佑認為,上述認定標準在“憲法”保障人民的參政權層次上,有相當程度影響。

  鄧天佑還表示,除了上述因圈選位置造成的17萬無效票外,其餘16萬張的無效票中,主要是因為選票圈選欄用按指印或加蓋印章方式做的,各約有五萬多張。他説明年選舉為避免類似按指印及加蓋印章等情事發生,臺“中選會”將積極加強倡導,並在投票所工作人員分發選票時,主動告知選民必須使用選委會準備的圈選工具圈選,以減少無效票發生。(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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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李艷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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