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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出臺 禁煽動族群仇恨

2007年09月12日 07:08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9月12日消息 臺灣“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1日指出,由於臺灣社會充斥族群對立氣氛,“NCC”委員特別在“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第148條,增列“禁止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歧視”條文,廣播電視若違反相關規定,將遭到重罰。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是第一部規範臺灣廣電媒體的法規草案。“NCC”官員表示,由於廣播電視與電信,目前分別隸屬於“廣電三法”與“電信法”監理,在二者開始跨業經營後,衍生監理不平衡問題,“NCC”希望通過“管理法”的建立,解決“監理不對稱”問題。

  有鋻於臺灣媒體政治色彩愈來愈鮮明,為了培植多元文化、落實媒體自律,“NCC”也在臺灣記者協會要求下,加入上述禁令,違者將處以3萬到100萬元新台幣罰鍰,若沒有在限期內改善,還得以連續罰。

    “NCC”委員表示,臺灣社會這幾年族群對立嚴重,許多傳播學者都主張將禁止煽動族群對立,納入“通訊傳播管理法”,尤其是目前地下電臺猖獗,打著言論自由之名,煽動族群對立,在修正版本提出後,獲得委員會一面倒的支援通過。

  據報道,“管理法草案”中規定,“根據頻道事業提供之節目或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四、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歧視”。 (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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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田雲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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