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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修法”明訂水電、證券等五大行業不得罷工

2007年09月06日 10:27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9月6日消息 臺當局“行政院會”5日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明訂電力、自來水、航管、證券期貨與臺當局“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等五類人員不得罷工。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島內大眾運輸、通訊傳播、公共衛生、煉油、醫院、燃氣、金融服務、“政府機關”與公立學校不具公務員身份人員可以罷工,但須在罷工前三天向所屬機關通告,臺當局“勞委會”有權頒布“冷卻期”,強制30天冷卻期內不得罷工。

  臺當局“勞委會”指出,以往“工會法”規定罷工發動必須召開會員大會,修正草案改為由工會成員無記名投票,超過半數同意才能宣告罷工,而且須在地方主管機關調解失敗後,才可以展開罷工投票。

  至於發動罷工的身份限制,除了不屬勞工的軍公教人員不在本“法”規範,不能罷工外,電力、自來水、航管、證券期貨交易結算及保管和臺當局“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等五類行業,因為關係島內社會及金融秩序或為維持社會生活所須,不得發動罷工。

  至於罷工期間是否給付薪資,草案明訂勞工罷工擁有民刑事免責,因此僱主不得要求因罷工所生的損害向勞方求償,但基於“無工作無工資”原則,罷工期間僱主可以拒絕給付工資。(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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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周選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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