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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修正“家暴法” 適用範圍擴至同居或同性戀者

2007年03月06日 08:24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3月6日消息 據臺媒報道,臺“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未來該“法”的適用範圍將擴及同居或同性戀者,“同志”間若有暴力情形,也可以聲請保護令;而且,現行保護令裁判費高達1000元,今後保護令將免收裁判費。

  據報道,新修正的“家暴法”將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納入“家庭成員”,“同志”是否適用“家暴法”由現行的須由法官個案認定,改為通案明確納入。

  “修正案”還規定,若當事人因實施家庭暴力、對被害人施以騷擾等非必要聯絡行為、未依規定遷出住所或“依法”裁定的特定場所,觸犯違反“保護令罪”,“依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並科新台幣10萬元罰金。

  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指出,婦女節前夕“家暴法”大幅翻修,是送給婦女同胞的最佳賀禮;且翻修後的“家暴法”,“立法”意旨由原先促進家庭和諧調整為防治暴力行為,納入同志與同居關係者適用,符合當前社會需求,最具劃時代意義。

  為強化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機制與處理,“新法”明定,相關業務執行人員接獲通報,24小時內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單位。同時明定“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3種,並增列通常保護令種類及加害人處遇計劃裁定前鑒定制度。(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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