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貿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週年
您的位置: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本網快訊  >   正文

臺灣嚴厲禁煙 成全球首個明文禁止孕婦吸煙地區

2007年01月17日 09:20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月17日消息 據臺媒報道,臺“立法院”昨天二讀通過“煙害防制法”修正案部分條文,增訂孕婦不得吸煙,但未訂罰則。此舉使得臺灣成為全球首個明文禁止孕婦吸煙的地區。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該修正草案還明定,有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的室內場所,禁止吸煙;另配合“煙酒稅法”,提高“煙品健康捐”,且要求“健康捐”的使用範圍擴及對煙農及相關産業勞工的照顧。

  至於公共場所禁煙範圍是否應該擴大,由於反煙團體和煙商在臺“立法院”角力激烈,“立委”們無法達成共識,留待朝野進一步協商。

  據報道,昨天在臺“立法院”二讀中通過的其他重點條文有:

  (1)十八歲以下青少年不得吸煙,違者需受戒煙教育;無正當理由不受戒煙教育者,其父母或監護人罰二千元至一萬元。

  (2)增列雜誌和電腦網路為禁止刊登香煙廣告的媒體,違者罰款也提高,香煙業者罰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廣告業者或媒體罰二十萬至一百萬元。

  (3) 從嚴規範香煙販賣,禁止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的販賣方式,違者罰一萬至五萬元。但煙品能否展示或陳列于消費者可自行取得之處所,朝野尚無共識。

  (4)為避免誤導消費者,未來煙品也不得使用淡煙、低焦油或其他可能使人誤認吸煙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的文字及標示。但“煙害防治法”修正前之煙品名稱不受此限,因此“長壽”煙不需改名。煙品容器外表也應以中文標示吸煙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標示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三十五。

  (5)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煙品,以免誘人吸煙,違者罰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6)為禁止生産及銷售對未成人具吸引力的倣煙物品,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煙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違者罰一萬至五萬元,販賣業者罰一千至三千元。

  此外,臺“立法院院會”還特別先二讀沒有爭議的其他條文,另兩條禁煙範圍及販賣陳列方式的爭議,留待繼續協商。

相關閱讀:

[ 責任編輯:system ]

: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