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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淑珍條款”臺朝野達共識 珠寶古董都要申報

2007年01月04日 07:33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月4日消息 據臺媒報道,臺“立法院”昨天朝野協商“公職人員財産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步共識將珠寶、古董、字畫等明文納入財産申報範圍;這項“修法”因為被認為是衝著陳水扁一家來的所謂“吳淑珍條款”而備受矚目。

  據報道,臺“立法院”朝野3日就“公職人員財産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協商,初步達成將珠寶、古董、字畫納入財産申報範圍等共識。由於“公務機要費案”查出陳水扁夫人吳淑珍涉及“鑽表換鑽戒”,而吳之前還曾遭爆料漏報珠寶,這項“修法”因此被指稱是“吳淑珍條款”。

  昨天的協商由中國國民黨籍“法制委員會召委”雷倩召集,經討論後,朝野初步同意將現行“公職人員財産申報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應申報項目增列珠寶、古董、字畫;還規定申報日前5年取得的不動産、船舶、汽車及航空器,應申報取得原因、時間、價額;一定金額以上債權、債務及各項事業投資也要申報發生時間及原因。

  朝野還初步同意,將現受理申報財産機構審核時限由現行45天延長為2個月內;現行條文規定應刊登“政府”公報事項,都增加“並上網”或“並上網公告”文字。受理申報機構應就有無申報不實或財産異常增加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查核,“監察院”與“法務部”還得通過網路請求相關個人或機關提供必要資訊,受請求者有配合之義務,若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或提供不實資訊,則依現行條文規定,第一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限期未改善,屆期未提出或仍為不實者,按次連續處罰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但朝野對“國營事業”負責人應否申報財産、首長財産應否強制信託及信託方式仍有爭議,決定另擇日期協商。(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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