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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立法院”“修法” 明令禁止教師體罰學生

2005年12月29日 07:23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2月29日消息 據臺媒報道,臺“立法院教育委員會”28日下午通過“教育基本法修正案”,除增列“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外,並增訂“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將明令禁止體罰。

  據報道,臺灣教育主管部門不斷推動建立“友善校園”,但近來仍傳出不少學生遭體罰的事件。臺灣的不少社會福利團體趕在27日舉行記者會,希望臺“立法院教育委員會”通過“教育基本法修正案”,明令禁止體罰學生。

  據了解,臺灣“教育委員會”28日通過“教育基本法”第8條及第15條修正案,其中第8條第2項增列“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等文字,明定臺灣當局應予保障;並增定“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以明文規定禁止體罰。此外,在修正第15條條文上增定“(學生)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等文字,明定學生若遭受不當或違法的侵害時,有關部門應依“法令”提供救濟渠道。

  對此,臺灣教育主管部門指出,支援校園零體罰是一貫的政策,並且反對任何以言語或肢體傷害來達到管教學生目的的作為,禁止體罰列入“教育基本法修正案”也符合教育主管部門的精神,但這並不代表老師在管教學生的角色退縮,反而是要更積極地輔導和管教,同時也是尊重學生人權的表現。(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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