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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政務官”分贓 臺政務人員退休金條例被強烈質疑

2003年10月31日 14:15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0月31日消息 臺灣“考試院”昨天決議函請“立法院”,同意將《‘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施行條例》施行期限延長一年至二零零四年底為止。如果“立法院”同意,明年“大選”後隨著“內閣”更換離職的所有“政務官”、特任機要,只要任期滿兩年以上,皆可適用舊制領取退休金。

  據臺灣有關媒體報道,本條例在1999年修正後規定,適用期限僅及于2000年底為止,但條例最末指出,如果經由“立法院”同意,每次可以延長施行期限一年。今年是該條例第三度延期期間。

  “考試院”秘書長朱武獻指出,“考試院”一再使用第十九條的延期規定是迫於無奈,因為“立法院”迄今未通過替代性法律,每年又都會有政務人員離職,為了避免缺乏辦理退職酬勞的法源,只有繼續讓舊條例延期適用。

  “考試院”副秘書長蔡良文表示,“考試院”年前送交“立法院”的《政務人員退職撫恤條例》,因法案審查屆期不連續的規定撤回,為了配合政府改造方案,已改提《政務人員離職儲金給與條例》。

  在此同時,近日多處臺灣網路論壇出現一篇《阻止政務官分贓條款再延長一年》的文章,引起熱烈討論。文中痛批《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施行條例》讓“政務官”比照“事務官”享有退休金,不符合退休金學理設計,把“國庫”變成政客的提款機。

  文章指出,“事務官”才是國家的長工,退休金應該是為了“事務官”設計,而非為了未經通過考試的“政務官”設置;該條例以“退職酬勞金”一詞取代退休金,是企圖模糊監督焦點。

  文章批評,政務人員任職未滿二年者,仍得以轉任政務人員前的軍公教人員年資,依其原適用之退休規定辦理退休,並將政務人員年資予以並計,對“事務官”很不公平。

  對此“考試院”官員表示,鋻於常(事)務人員與政務人員退休撫恤應明確區分,“考試院”將來準備以“離職儲金”取代“退職酬勞金”,也規定政務年資與常(事)務年資不得並計,待“立法院”通過就能實施。(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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