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
——中央紀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解讀三中全會《決定》“反腐新規”
新華網北京12月1日電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就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進行了重點部署。1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邀請中央紀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就網民和社會關注的熱點進行闡釋。
問:《決定》提出要“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通過什麼具體方式來體現?
答:黨章規定,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這次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並且作出“兩個為主”的具體規定。
一是《決定》明確規定,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掌握案件線索和查辦腐敗案件是反腐敗工作的核心內容。在原來的習慣性程式中,不少地方紀委、基層紀委如果發現本地重大案件線索或者查辦重大腐敗案件,都必須向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報告,在得到同意後才能進行初核或查處。這樣就給壓案不報和瞞案不查提供了可能和機會,有的腐敗分子就利用這種不成文的習慣做法逃脫了懲罰。如果案件線索的處置和案件查辦必須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那麼就能夠對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形成制約,這樣就從體制上解決了壓案不報和瞞案不查的問題。
二是《決定》明確規定,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紀委書記、副書記是一級紀委的主要領導,承擔著一個單位紀律檢查工作的主要領導責任。他們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有利於強化他們同上級紀委的溝通和聯繫,有利於他們更加負責任地發揮職能作用,為各級紀委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更好行使黨內監督權,提供了有力的體制保障。
問:《決定》對派駐制度和巡視制度都有重大改革,體現了什麼原則精神?
答:《決定》專門用一個部分來部署“強化權力運作制約和監督體系”。派駐制度和巡視制度“兩個全覆蓋”的改革舉措,正是所有權力都必須受到制約和監督的體現。
一是派駐監督要全覆蓋。《決定》提出,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這是黨內監督體制的重大改革,也是紀委履行監督權的重要體現。改革的主要內容有這樣幾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全面派駐。原來中央紀委主要在政府部門設置派駐機構,在黨務部門基本上沒有設置派駐機構。今後,中央紀委向中央和國家機關都要派駐紀檢機構。二是派駐機構對派出機關負責。派駐紀檢組長繼續擔任駐在部門黨組成員,只履行監督職責,不參與駐在部門業務分工,一般不從駐在部門産生。三是各項工作保障由駐在單位負責,工作經費應列入駐在單位預算。
二是巡視監督要全覆蓋。《決定》提出,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這也是黨內監督體制的重大改革。改革的主要內容有這樣幾個方面考慮。一是全面覆蓋。對所有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都應當進行巡視,以發現問題,形成震懾。二是抓好重點。要圍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這個中心進行,無論是誰,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任地方黨委書記的同志在內,都在巡視監督的範圍之內。三是發現問題。要著力發現領導幹部是否存在違紀違法、違反八項規定、違反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等方面的問題,真正做到早發現、早報告,促進問題解決,遏制腐敗發生。
問:《決定》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提出了明確要求,這對強化責任追究有什麼樣的作用?
答:《決定》強調,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這個“兩種責任”的要求,為我們進一步強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更好實施責任追究指明瞭方向。
各級黨委必須切實擔負起全面領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主體責任。各級領導班子要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班子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好第一責任人的職責,班子其他成員要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起主要領導責任,切實做到“一崗雙責”。各級領導幹部要把自己擺進去,既要以身作則,嚴格遵守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又要敢抓敢管,切實抓好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同時,要把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並在一定範圍內開展評議,以此督促領導幹部切實負起責任。
各級紀委作為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必須認真履行好監督責任。要堅持在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積極協助黨委開展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並把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總體評價和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同時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責任追究,鐵面執紀,該組織處理就組織處理,該紀律處分就紀律處分。還要適時對典型案例進行通報,增強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威懾力。
有權就有責,權責要統一。如果哪個地方、哪個部門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嚴重問題,或者發生系統性、普遍性、區域性的腐敗問題而不制止、不查處、不報告,無論是黨委還是紀委,都將被倒查,被追究責任。
問:如何進一步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
答:《決定》專門就“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提出明確要求,體現了必須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的理念。
要緊緊圍繞強化對權力運作的制約和監督這個核心,抓住當前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重點對象、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研究論證以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統領的法規制度體系,採取先易後難的方法,切實加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和反腐敗國家立法,成熟一個出臺一個,逐步形成內容科學、程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反腐敗法規制度體系,使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不斷提高反腐敗法制化水準。
一要建立健全防控廉政風險制度。要針對重點對象、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逐步建立健全風險預警、糾錯整改、內外監督、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機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風險防控制度體系。
二要健全防止利益衝突制度。要進一步完善市場機制,重點解決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産交易、公共産品生産等領域中利益衝突問題。要進一步完善利益衝突回避制度,重點完善公務回避、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制度;進一步完善並嚴格執行公職人員行為限制和領導幹部親屬經商、擔任公職和社會組織職務等相關制度規定,防止領導幹部利用公共權力或自身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牟取私利。
三要著力健全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制度。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從業、財産、出國境等有關事項公開制度的試點,抓緊制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加強報告核查結果的運用和違規懲戒力度;建立健全對國家工作人員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強化對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