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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會決定對各種所有制企業提不同要求

2013年11月14日 19:01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新社北京11月14日電 (記者 丁棟)中國社科院副院長李揚14日在北京透露,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16個部分中專門有一個部分關於企業,並對各種所有制企業都提出了不同要求。

    12日閉幕的三中全會發佈《公報》稱,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都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李揚表示,對於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和民營企業,三中全會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其中有一個共同要求,就是企業要承擔社會責任,可見,企業社會責任已經上升到國家戰略的層面。

    李揚稱,國務院國資委在即將發佈的《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管理指引》中,要求國有企業建立健全社會責任,全國工商聯已完成《中國民營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前期研究,將於2014年正式宣佈,此外,工信部推動電子資訊行業企業社會責任建設,並倡導中小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國土資源部要求在礦區企業開展企業社會責任建設。

    當天,中國社科院發佈的《企業社會責任藍皮書(2013)》顯示,2013年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指數整體處於起步階段,超過一半的企業仍在“旁觀”,國企社會責任指數仍領先於民企和外企,外資企業社會責任指數增長顯著,實現對民營企業的首次“趕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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