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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原副省長田學仁涉嫌受賄1919萬元被公訴

2013年09月02日 07:48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田學仁

  涉嫌在長達16年時間裏,為企業經營、家屬工作調動、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幫助,分85次收受錢款折合1919余萬人民幣,近日,曾任吉林省常務副省長的田學仁被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受賄罪提起公訴。

  最高檢指定北京辦案

  2012年7月6日,新華社發文稱,中共中央紀委對吉林省原副省長,吉林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田學仁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田學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鉅額錢物;收受禮金。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田學仁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由於在案發前田學仁已是副部級官員,因此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專門避開了田學仁長期擔任要職的東北地區,而將案件轉到了北京檢方。

  北京檢方指控,田學仁在1995年至2011年間,利用擔任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者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分別為10人在企業經營、家屬工作調動、子女入學和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85次共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人民幣446萬、美元209萬,共計折合人民幣1919.3575萬元。

  藥商一人“行賄”1217萬

  相關證據顯示,田學仁在長達十餘年的官場生涯中,一直在持續收錢,最少的金額為5000元人民幣,最大的一筆為100萬美元。收錢地點基本上都是其在長春市的3個家中、或其在吉林銀行辦公室、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室,有時與一些送錢人熟稔之後,長春市婦幼保健院停車場、長春市牡丹街某超市門前,甚至從迪拜飛往埃及的飛機上等公共場合,也成了田學仁收錢的地方。在檢方確認的85次收錢中,其中至少有38次是在春節期間、19次發生在中秋節、五一節、元旦節和國慶節。

  事實上,早在2012年田學仁被查辦之初,財新網等媒體就公開報道,當時就有傳言稱吉林省十一屆人大代表、吉林省某知名藥業集團老總郭某某被監視居住,與田學仁正在接受調查密切相關。

  在此次檢方的指控中,這一傳言也得到了初步證實。

  北京檢方羅列的對田學仁的十項指控事實中,排在第一位的就是時任吉林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郭某某。田學仁受郭某某請托,為郭負責的公司經營提供幫助,先後七次收受郭某某給予的美元,折合人民幣1217.0862萬元。

  除藥商郭某某外,時任吉林天河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常徵,也在“行賄人”的名單裏。

  幫忙跑官進賬百餘萬

  在檢方的指控中,田學仁還涉嫌通過直接插手參與到企業開拓市場、申報項目等具體事項,收受錢款。其曾利用職務之便,受企業高管請托,為企業“鏟事”、收購、承攬項目等,收受200余萬元。

  除了與企業“深度合作”外,田學仁還被指控幫助5人跑官,這些人在田學仁的幫助下,先後曾擔任了長春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政委、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吉林銀行行長助理、延邊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長。為此,田學仁收到了100余萬元。

  案件偵查卷宗達26冊

  相關文書顯示,由於田學仁涉案時間跨度長達16年,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曾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後又因案情重大、複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最後形成了偵查卷宗26冊。三名公訴人團隊中,由一分檢一位副檢察長牽頭。

  檢方認為,田學仁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其到案後能夠主動交代有關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後贓款已全部追繳,因此依法可從輕處罰。

  目前,田學仁正羈押于秦城監獄,等待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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