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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12名廳官違紀違法:“夫妻廳官”因工程倒下

2013年05月23日 10:48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工程建起來,幹部倒下去。”5月20日,河南省紀委通報的12名廳級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中,就有8名領導幹部直接插手工程建設。

  河南省畜牧局原局長謝振生、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原黨委書記馮志亮、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張和儒、三門峽市原副市長張君貴、濮陽市原副市長王相玲、濮陽市政協原副主席劉慶聚等人利用職權插手工程建設收受賄賂,被河南省紀委、省監察廳立案查處並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與此同時,河南省紀委與省發改委、省監察廳、省預防腐敗局聯合向全省18家工程項目建設單位下發了“河南省工程建設項目廉政風險告知書”。河南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尹晉華稱,河南處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原崛起河南振興的關鍵時期,工程建設項目集中、資金集聚、廉政風險加大,此舉是更加注重預防,從源頭上防治腐敗。

  一句話讓10億項目重新招標

  有關資料顯示,曾錦城、張昆桐、石發亮、董永安等四任河南省交通廳廳長的“落馬”,都與公路工程建設領域腐敗密切相關。

  據介紹,石發亮在任省交通廳長期間,一句話就能讓投資達10億元的公路建設工程重新招標。

  在河南省“落馬”的官員中,漯河市原市長呂清海,利用承攬工程、撥付工程款等收受賄賂1200余萬元;鄭州市惠濟區原區委書記馮劉成在區委辦公樓建設過程中,不進行公開招標,私定承建單位,並收受賄賂174萬元;商丘市不法商人張志軍一人,因土地轉讓、工程建設致使12名廳級幹部、17名處級幹部先後被查處。

  高校校長貪在工程發包上

  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原黨委書記馮志亮,因利用建設工程發包受賄43萬元,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05年春節前,馮志亮先後任鄭州經濟管理幹部學院黨委副書記、副院長、黨委書記等職。在任期間,他利用擔任學院新校區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指揮長、評委的職務之便,在學院新校區工程招標過程中先後為中國建築第三工程局、通州市建築安裝工程總公司、鄭州市東風建築工程公司、鄭州中豫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礦業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5家公司謀取利益,收受上述5家企業所送行賄款共計43萬元,非法據為己有。

  案發後,馮志亮退出全部涉案贓款。

  法院認為,馮志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設對外招投標過程中,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優秀幹部禁不住建設項目誘惑

  “工程項目誰幹都是幹,找個信得過的單位幹有啥不好?”這句在工程建設項目領域頗為流行的口頭禪,誘惑著一個個握有實權的領導幹部。

  1952年6月5日出生的河南省畜牧局原局長謝振生案發前官至正廳級。從其履歷中不難看出,他曾經是一位優秀的幹部,被組織上一次次委以重任。他1970年1月參加工作,1989年至1997年先後任商丘縣委常委、縣委辦公室主任、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1997年至2001年任商丘地區行署副專員、商丘市副市長,2001年4月任河南省農業廳黨組成員、河南省畜牧局局長兼黨組書記。

  法院審理查明,謝振生在擔任商丘縣縣委副書記、縣長期間,及2001年至2009年在擔任河南省畜牧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購買、出售土地,及幹部提拔任用、晉職晉級、調整工作崗位、安排子女工作、機構升格、獲取榮譽、目標考核、評先評優、工作支援、項目分配和安排項目資金、競標工程等方面提供幫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286次收受43人財物折合人民幣316余萬元、美元2.7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謝振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但歸案後能積極配合調查,主動交代其他大部分受賄的事實,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

  1953年3月出生的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張和儒,也是一步步被提拔重用的。他歷任洛陽師範專科學校團委書記,新安縣縣長,孟津縣委書記,洛陽市市長助理兼洛陽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主任兼工委書記,洛陽市郊區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南陽市副市長,2003年11月任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在任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期間,張和儒在協助廳長處理日常工作的同時,負責規劃、政策法規、用地審批、執法監察、信訪等方面的工作。

  張和儒被省紀委立案調查後,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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