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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溝油”致人亡最高可判死刑

2013年05月04日 08:30 來源:北京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原標題:“地溝油”致人亡最高可判死刑

  昨天,最高法院出臺《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首次對“地溝油”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如果利用“地溝油”加工食品,致人死亡,最高可判死刑。

  “不安全”與“有毒有害”劃出臨界點

  食品安全罪名中有兩個“孿生兄弟”—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這兩個罪名很難區分,如果“不安全”十分嚴重,是否構成“有毒有害”?在以往的司法審判中,這一問題很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

  《解釋》確定了“不安全”與“有毒有害”的臨界點,列舉了五類情況,説明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情形: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産動物及其肉類、肉類製品的;屬於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産、銷售的;嬰幼兒食品中生長髮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但這一解釋還有存疑之處,所謂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嚴重”怎麼判斷?對此,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致病微生物、重金屬等物質標準限量不一樣,危害性也不一樣,簡單一刀切的規定超標多少構成犯罪,也不科學,實踐中,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檢驗報告並結合專家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

  首次明確“地溝油”屬“有毒有害”

  《解釋》還首次對“地溝油”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利用“地溝油”加工食品等,同樣屬於刑法規定的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犯該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此外,針對當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的問題,如在減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嚴重的“西布曲明”等藥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也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解釋》還將刑法規定的“生産、銷售”細化為“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環節,以此實現對食品加工、流通等整個鏈條的全程覆蓋。依據《解釋》規定:生産、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於食品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應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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