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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撤並”並非行政體制改革的核心

2013年03月10日 11:04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檢驗行政體制改革的成效,更應該看政府職能是否真的轉變,是否真的以人為本、依法行政,是否真的讓民眾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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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今天,按照公佈的議程,代表委員們將聽取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馬凱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説明。

  或許很多人會關注這次行政體制改革“到底會撤並多少機構”,甚至會把撤並機構多少當成是檢驗改革力度大小的標準。其實,這是一種誤區。儘管具體的改革方案尚未公開,但改革的原則,十八屆二中全會已講得十分明白:以職能轉變為核心,繼續簡政放權、推進機構改革、完善制度機制、提高行政效能,穩步推進大部門制改革。

  也就是説,行政體制改革的核心是“政府職能轉變”,並非機構撤並,更不是大幅度的機構撤並。

  不要小看“職能轉變”這4個字,説實話,要實現這個目標,比機構撤並難度要大得多。在現行有強大動員力的體制下,要撤並幾個機構,或許只需要一個文件配以安置措施即可實現,但要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殊為不易。

  比如,要建設“服務型政府”,要“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談何容易——“減少微觀事務管理,以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這意味著向市場放權;“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更好發揮社會力量在管理社會事務中的作用”,意味著向社會放權;而“減少審批事項”,意味著要向下放權;“減少專項轉移支付和收費,減少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則意味著政府要主動“削權”並斬斷或多或少存在的利益鏈……

  這些“浩大工程”,撤並機構是其中一部分。只有機構撤並的同時,政府職能同步轉變,才能建立起“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如果職能不變,政府權力不下放,要管理的事務依然繁重,那麼,機構改革就難以走出膨脹——撤並——再膨脹——再撤並的怪圈;即便表面上總的機構數量保持不變,但這些機構下面會衍生出一大批同樣被賦予了行政權力的“二政府”。在這方面,我們需要充分吸取過去機構改革的經驗教訓。

  當然,説機構撤並並非核心,不意味著機構改革不重要。現在的行政體制的確存在著一些部門職能交叉、政出多門、責任不清、效率不高等弊端,這些弊端首先需要通過機構撤並進行糾正。機構改革當和職能轉變同步推進。二中全會提出“穩步推進大部門制改革”,這意味著,既不能按兵不動,也不能奢望畢其功於一役。

  我們早就有“改革進入深水區”、“改革需要割肉般的勇氣”的説法,那麼,行政體制改革當是其中的重要部分。這個系統工程,不可能只是精簡幾個機構、實行大部門制那麼簡單。所以,檢驗未來行政體制改革的成效,不能僅僅看行政機構有怎樣的變化,更應該看政府職能是否真的轉變了,是否真的以人為本、依法行政,是否真的讓民眾滿意。這才是“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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