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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人遭報復屢見不鮮 評:你敢選擇實名舉報嗎

2013年02月26日 14:55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字號:       轉發 列印

  “如果得知腐敗資訊,你會選擇實名舉報嗎?”近日,中國青年報即時調查顯示,多數人心存顧慮,只有15.8%的受訪者表示會進行實名舉報。調查中,78.8%的人認為當下迫切需要在法律層面建立舉報人保護制度;53.4%的人希望“嚴懲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犯罪行為”;51.2%的人希望“對舉報人的親屬也給予保護”。

  現在,很多國家和地區對於舉報人的保護都有專門法律,對違規者的處罰也很嚴。比如香港,在廉署轄下,全港共有8個分區辦事處24小時接受舉報,收到具名舉報後,工作人員會在48小時之內聯絡舉報人或者見面。不論舉報的問題大小,都會被列入廉署執行處處長每天的工作報告。根據香港法律的規定,舉報人屬於證人的範疇,受到《證人保護條例》的嚴格保護,洩露舉報人身份或者報復舉報人,屬於刑事重罪案件,一向為廉署所不能容忍。

  還有,美國各州都將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作為犯罪來處理,最高刑可至死刑。為防止隱性的打擊報復行為,美國聯邦政府專門設立了“文官制度保護委員會”,遭打擊報復的個人可以直接上訴至該委員會,並享有把工作調換到聯邦政府其他部門的一定權利或優先權。該委員會將組織聽證會,對打擊報復者作出包括降級、開除公職或處罰金的最終裁決。用權威法律保障舉報人享有的生活安全、資訊安全,更讓打擊報復者受到嚴厲的法律重罰,這樣社會正義精神被保護起來了,就會有更多的公民願意積極舉報。

  我國雖然也有舉報人保護法規制度,比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在1991年制訂的《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刑法》等法律中也有舉報人保護條文等。但這些保護法規不夠系統,保護性措施散佈在諸多規定中,沒有形成體系,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況且《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僅僅是一個內部規定,不是權威的法律規定,過於粗疏與原則,缺乏可操作性,致使現實生活中,舉報人遭到報復的情況屢見不鮮。

  我國現行法規中,對打擊報復者的處罰,也不夠嚴厲。根據刑法規定,報復陷害罪、打擊報復證人罪情節嚴重的,最高刑期是七年,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將“情節嚴重”界定為“導致……舉報人或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如此惡劣行為才受到重罰,重罰的門檻似乎太高了。一些被舉報人肆無忌憚地打擊舉報人,與這種重罰缺失不無關係。

  為了適應反腐新形勢,很有必要出臺專門的權威的保護舉報人法律,將憲法的條款具體化。比如,設置統一的舉報受理機構,讓舉報人的各種資訊受到嚴密保護,除了極個別專有人員可以接觸,任何人都不能接觸;再比如,要對打擊保護者進行嚴厲刑罰打擊,毫不手軟,使其不敢輕易打擊舉報人等。更重要的是,這種專門權威的法律,提升了對舉報文化的敬畏感,讓舉報人得到應有的司法尊重,讓舉報文化得到健康、穩定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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