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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控“以人查房”該不該

2013年02月19日 09:12 來源:人民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房姐”“房叔”“房嬸”頻頻被曝光,

  住房資訊查詢和聯網變得格外敏感

  嚴控“以人查房”該不該

  最近,一些城市出臺房屋資訊查詢規範,對輸入姓名查詢名下房産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約束。由於此前“房叔”、“房嬸”等事件不斷曝光,使個人住房資訊與反腐敗的聯繫越來越緊密,住房資訊的公開、查詢和聯網也越來越受關注。

  公民房産資訊

  屬於個人隱私不能隨便查

  正常情況下,我們都可以查詢哪些住房資訊,又要怎樣查?

  北京市朝陽區房屋登記發證大廳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目前個人攜帶自己的身份證件,提供準確的房屋坐落地址,可以查詢本人所擁有的房産的各項資訊。如果要查詢他人名下的房産資訊,則必須提供雙方的身份證件和經公證處公證的委託書。另外,公檢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律師等通過一定程式,也可以查詢他人房産資訊。

  “正常情況下,除非你能進入住建委的資訊系統,否則不可能查別人的房産資訊。”這位工作人員説:“你有多少存款別人能查嗎?房産資訊也一樣,屬於個人隱私。”

  近日福建漳州、江蘇鹽城等地出臺的規定均提出,對房屋資訊實行有條件查詢和限制查詢,嚴禁以姓名為條件查詢,只能以明確的坐落地址進行查詢。這些規定與北京、廣州等地目前實行的查詢規定基本一致。

  實際上,當前全國各地基本都實行相似的住房資訊查詢規定,即可以“以房查房”而不能“以人查房”,限于本人查詢,一般他人不能查詢,不過並非所有地方都出臺過關於房屋查詢的專門規定。

  近年來,我國對住房資訊查詢的相關條件在不斷規範。2006年住建部出臺《房屋權屬登記資訊查詢暫行辦法》,曾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資訊,單位和個人可以公開查詢”。2007年出臺的《物權法》提出,將登記資料查詢、複製限于“權利人、利害關係人”,登記資訊公開範圍有所縮小。2008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佈的《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則規定,個人和單位可以查詢登記簿中房屋的基本狀況(主要指自然狀況)及查封、抵押等權利限制狀況;權利人出示相關證件和材料後,可以查詢、複製該房屋登記簿上的相關資訊。總體而言,資訊查詢的範圍越來越小,限制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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