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還明確了各類機動車的“退休”年限,其中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等。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等無使用年限限制。但根據《規定》,國家會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其中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的行駛“上限”為60萬千米。
據悉,汽車達到報廢規定後,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 背景
私家車報廢期限此前最長15年
新版《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已經醞釀多年。此前,中國機動車相關報廢標準始于1997年7月15日發布的《汽車報廢標準》,其中對于私家車的強制報廢標準為期限10年,行駛10萬公里。之後,隨著我國汽車工業的迅速發展,車輛技術水平的提升,這一限制顯得過于苛刻。在2000年的《汽車報廢標準規定》中,雖然私家車仍有年限限制,但是可通過年檢將標準延長為15年。
2006年,商務部就《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徵求意見,其中首次取消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限制,被認為是最為重要的變化。(記者沈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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