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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回應城管可用身體強制力質疑:使用有限定

2012年12月05日 14:14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據報道,甘肅省政府法制辦與清華大學公法研究中心擬訂了《甘肅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指南(草案)》(以下簡稱《指南》草案),其中規定在兩種情況下可以使用“合理的身體強制力”,引起了部分網友的質疑。針對此事,4日,新華網《第一回應》欄目記者獨家專訪了《指南》草案編輯委員會主要負責人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余淩雲教授和一直參與《指南》草案制定的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楊書軍。

  新華網記者:

  《指南》草案規定在兩種情況下可以使用合理的“身體強制力”。何謂“身體強制力”?有網友擔心這一條款會被濫用,作為編委會,是否對“身體強制力”進行了限定性解釋?

  余淩雲:

  “身體強制力”是指城管執法人員對實施違法行為的相對人進行必要的制止和限制,已達到制止、糾正違法行為的目的。《指南》草案規定在兩種情況下可以使用合理的身體強制力,為避免濫用,同時對身體強制力的使用作了嚴格的限定。

  一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採取扣押、查封等行政強制措施時,對拒不聽從現場指令的,可以口頭警告,義務人仍然拒不服從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可以使用合理的身體強制力,排除妨礙,迫使其履行義務。此種情況下使用身體強制力有以下七個前提條件:

  1、相對人實施了違法行為;

  2、對該種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城市管理領域相關法律、法規(指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應該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予以制止、糾正;

  3、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正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4、義務人拒不聽從城管執法人員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指令;

  5、給予口頭警告,義務人仍然拒不服從;

  6、目的是為了排除妨害,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

  7、城管執法人員使用身體強制力,必須以“合理”為限。

  作“身體強制力”的規定,針對的是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且該違法行為嚴重到了需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予以制止、糾正。目的是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條、第17條。

  二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可以依法使用身體強制力予以制止。

  新華網記者:

  有網友提出質疑:“這裡所説的‘身體強制力’是否屬於《行政強制法》中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的範圍,對不配合的義務人可以採用身體強制力排除妨礙,是否有越許可權制人身自由嫌疑?”

  余淩雲:

  該種情況下使用身體強制力,針對的不是相對人違反城市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而是正在進行的針對國家、公共利益或人身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目的是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

  顯然,以上兩種情況下身體強制力的使用,均是在相對人實施嚴重的違法行為時,對其違法行為的限制與制止,並不是針對其合法的人身自由。

  新華網記者:

  如何約束城管可以很好地執行“身體強制力”?您有何建議?

  楊書軍:

  約束城管執法人員規範使用強制力,除規定明確使用的條件外,還需對城管執法人員加強培訓教育,提高其對法律的理解和把握能力。除《指南》草案外,我們還正在編寫《指南》草案的釋義,通過釋義來培訓教育城管執法人員,使其能夠對《指南》草案的準確適用。

  防止城管執法人員違法執法,還需通過構建合理的內、外部監督機制,並通過嚴格責任追究來解決。

  新華網記者:

  請問,《指南》草案最大創新點在哪?對於提升城管執法方式能起到哪些作用?

  楊書軍:

  《指南》草案將現行法律法規中有關城管執法具體實體許可權的規定全部梳理出來,並按照執法類別進行了歸類,明確了執法的許可權。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規的相關規定,總結城管執法的成熟經驗,融入行政法學理論研究成果,第一次全面、系統規定了城管執法的程式。

  《指南》草案理清了現有法律、法規有關城管執法的規定,並根據城管執法的實際程式來編排現有法律法規和規定,對城管執法的執法依據、違法行為認定、處罰考量、處理程式和常見問題等做了全面、細緻、清晰的規定。可以為城管執法人員執法提供便捷、易懂和全面的指導。

  在具體規定執法程式時,將行政法理論研究中倡導的以人為本、良好行政、正當程式、合法預期保護等理念與原則,借由執法指南這一載體轉化為具體的、可操作的具體執法程式和制度,促使城管執法更多地體現文明、人性和規範的現代行政法制精神。

  通過將《指南》草案向社會公開,引導社會公眾知曉、利用《指南》草案中的相關資訊,並借由行政平等原則和行政慣例,承認該指南在行政執法和司法判決中的參考效力,可以為知曉該《指南》草案內容的社會公眾提供合法預期保護。

  新華網記者:

  對於城管執法未來應該如何發展,政府該如何引導,您有何看法?

  楊書軍:

  城管執法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産物,在逐步推行過程中産生了不少問題,解決城管執法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總結現有經驗,在國家層面通過立法進行合理的頂層設計,明確城管的地位、職權和責任,通過教育提高執法人員素質,通過廣泛宣傳提高行政相對人的法治意識。

  城管問題的“根”實際上是城鎮化過程中,社會福利“走”得太慢。當前解決城市管理問題,不是要趕著小攤販們到處跑,不讓他們做生意,而是在保證城市交通、衛生、居民方便的基礎上,讓他們有生意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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