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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公河慘案一審宣判 整個判決服刑將在中國執行

2012年11月07日 08:01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雲南昆明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對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即糯康等被告人故意殺人、運輸毒品、綁架、劫持船隻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死刑;以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扎西卡死刑;以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扎波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以劫持船隻罪判處被告人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同時判決六被告人連帶賠償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共計人民幣六百萬元。

  宣判後,各被告每人平均當庭表示上訴。對此,糯康辯護律師林麗表示,和糯康會見時他詳細地向自己了解了中國的司法制度。林麗認為:“當庭表示要上訴,這是一般刑事案件被告人通常的表現。”

  罪行一

  槍殺中船員拋屍湄公河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糯康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即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等策劃劫持中國船隻、殺害中國船員,並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贓陷害船員。2011年10月5日晨,糯康集團成員在湄公河持槍劫持中國船隻“玉興8號”、“華平號”,捆綁控制十三名船員,並將事先準備的八萬餘克毒品放置船上,又押運兩船繼續前行停靠。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參與武裝劫船,扎西卡等人向船員開槍後駕乘快艇逃離。按照事先約定,在岸邊等候的泰國不法軍人向兩艘中國船隻開槍射擊,並將中國船員屍體拋入湄公河。

  罪行二

  綁架中船員勒索贖金

  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薩、扎西卡、扎波等人受糯康指使,在湄公河擋石欄灘頭將中國貨船“渝西3號”船長冉某某及寮國金木棉公司的客船“金木棉3號”船長羅某某劫持為人質。2011年4月3日,又在“孟巴裏奧”附近水域將中國貨船“正鑫1號”、“中油1號”、“渝西3號”劫持,將十五名中國船員扣押為人質。羅某某、冉某某在被關押期間,遭到捆綁、毆打,被迫與寮國金木棉公司和“正鑫1號”出資人于某某聯繫交錢贖人。4月6日,被告人依萊收到贖金2500萬泰銖後,羅某某、冉某某等人獲釋。

  據了解,本案證據6000多頁,除了中國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外,還有根據雙邊條約從泰國交換來的400多頁證據和200多張照片。

  賠償

  糯康等共賠受害者家屬600萬

  法官稱雖有悔罪之心,但因罪行極其嚴重,不能減輕罪責

  昨日,據庭審法官介紹,糯康曾在庭審中表示,他有約3000萬泰銖的私人財産,他願意將這些錢,作為對受害人家屬的賠償。

  今年10月12日,在湄公河慘案庭審20余天后,糯康在被允許的情況下,與其家屬取得聯繫。隨後,糯康家屬將約合600萬元人民幣交付到法院。

  法院當庭判決,糯康等6名被告人,連帶賠償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共計人民幣600萬元。

  主審法官稱,因糯康罪行極其嚴重,雖有悔罪之心,仍不可減輕其罪責。

  湄公河105慘案,13名被害船員家屬中,6名被害人家屬獲得賠償金額37.9萬元。其餘7名受害人的家屬,獲賠金額從40萬到最高的55.7萬元。

  玉興8號和華平號兩船船主,分別獲得10萬元賠償。

  對於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精神賠償等其他訴訟請求,對於附帶民事判決結果,原告人代表及其代理人稱,是否繼續上訴,要在庭下商議後做出決定。

  法院還稱,將對糯康等6名被告人的一切違法所得進行追繳。此案法官稱,由於被告每人平均為外籍人員,中方將與被告人所處國家進行司法協助,爭取對被告人非法所得進行追繳。

  家屬

  遇難者家屬:不滿民事賠償

  原告人共提出2000多萬賠償;法院稱已盡最大努力保護其權利

  昨日,13名被害人家屬代表也到庭旁聽。法庭當庭宣判後,幾名家屬依然坐在座位上不知所措。

  一名六十來歲的家屬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稱,這一年多來,她每天都活在慘案的陰影裏。她不敢回憶丈夫死前的樣子,丈夫死亡時的慘狀卻總在腦海裏閃過。這名家屬攥著拳頭,説話時有些顫抖。

  昨日,作為受害人家屬代表,“玉興8號”船長何熙倫出現在原告席上。他對糯康等人的刑事判決表示滿意,認為比較公平公正。

  多名到場旁聽的家屬稱,對於每位家屬的民事賠償標準,並不能令他們滿意。他們的家庭失去了可以依靠的頂梁柱,也就失去了幾乎所有經濟來源。

  一受害人家屬稱,她將對民事賠償部分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原告人何熙倫的代理律師稱,法庭宣判前,他和被代理人對於民事賠償部分做了最壞的打算,可能一分錢拿不到。他是在法庭宣佈賠償金額時,才知道法院追來600萬賠償。

  對此,此案的法官稱,原告人共提出2000多萬元的民事賠償主張。法院綜合考慮做出的判決,和原告人最初的請求有一定差距。但法院已經在法律上盡了最大努力保障原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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