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貿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週年
您的位置: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時政新聞  >   正文

中國擬規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

2012年10月24日 09:48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23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根據會議通過的議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精神衛生法草案、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監獄法等七部法律個別條款的決定草案、郵政法修正案草案等。

  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開設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應給予精神衛生工作人員適當津貼。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精神衛生法草案,提出上述新規定。

  精神衛生法自1985年啟動立法,歷經26年,期間十易其稿,草案直至去年才出臺。因此,精神衛生法的制定,備受社會各界關注。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于去年10月、今年8月,兩次審議草案。

  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

  誰有權力把人送到精神病院?誰有資格判定一個人是不是精神病患者?

  對於“強行收治”、“非自願入院”等爭議多年的焦點議題,三審稿保留了一審稿、二審稿所作出的突破。規定,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制;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礙、是否需要住院治療,應由精神科執業醫師嚴格依條件和程式作出判定,以醫療機構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為依據。

  對於精神障礙的復診鑒定,草案一審稿曾規定,患者、監護人如果對復診結論有異議,可以要求鑒定;對鑒定結論還有異議,可以要求重新鑒定。但二審稿刪除了患者、監護人可以要求重新鑒定的相關條款。三審稿採用了二審稿的設計,也就是説,只能復診一次。

  患者的財産權入法保護

  二審稿寫明,“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説,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為更全面地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建議增加保障財産安全方面的規定。法律委員會經同教科文衛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衛生部研究,三審稿做出修改,“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産安全不受侵犯”。

  【醫院就診】

  綜合性醫療機構設心理門診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表示,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目前,醫療機構在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方面的力量薄弱,多數綜合性醫療機構沒有開設精神科門診,醫務人員對精神障礙的識別能力不強,建議加強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精神障礙防治能力建設。

  對此,三審稿新增規定,“醫務人員發現就診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礙,應建議其到符合規定的醫療機構就診;綜合性醫療機構應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開設精神科門診或心理治療門診,提高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能力;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組織醫務人員進行精神衛生培訓,提高其識別精神障礙的能力。”

  【醫護補助】

  精神衛生工作人員可享津貼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説,教科文衛委員會和有的常委委員、地方提出,目前精神衛生工作的突出問題之一是醫務人員收入低、風險高,應當對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給予適當津貼。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北京調研時,回龍觀醫院也提出這一問題。目前,回龍觀醫院醫護人員的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0元,該標準是北京市1985年制定的,其中由財政和醫院各承擔15元。

  昨日下午分組審議時,委員王隴德也提出,調查材料顯示,回龍觀醫院有1300多人,5年來共有369人受到軀體傷害,90%以上來自於病人。

  對此,三審稿新增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應按照規定給予精神衛生工作人員適當的津貼”。

  【家庭責任】

  家人應幫助就診看護管理

  今年8月,精神衛生法草案二次審議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曾到北京、湖南、吉林調研。

  湖南省衛生廳等部門的工作人員提出,家庭關係在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康復等方面都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實踐中,一些監護人將患者推給醫院,不探視、不接回,導致患者出院難。建議精神衛生法應當明確家庭的相關責任。

  對此,三審稿新增規定,“家庭成員之間應當相互關愛,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提高精神障礙預防意識;發現家庭成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應當幫助其及時就診,照顧其生活,做好看護管理”。(記者王姝)

新聞中心 兩岸 社會 國際 臺灣頻道

: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