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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官員公車私用墜崖身亡 一審判賠二審免賠

2012年09月26日 11:28 來源:雲南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3年前,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文新駕公車回家遷墳途中墜崖,造成自己及妻子李冬梅、一名親戚身亡,另有2人受傷。其子張鑫將縣人大告上法庭,索賠母親李冬梅的相關賠償36萬餘元。一審法院以“人大准許公車私用存在過錯”為由,判人大賠償34萬餘元。此舉引發公眾熱議:公車私用,出事了還能得到高額賠償?

  近日,昆明中院二審後認定一審判決錯誤,因為“尋甸縣人大借車是行政紀律的問題,在民事法律關係中不存在過錯”。進而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判,駁回張鑫等的訴訟請求。

  公與私如何區分?單位能否將車借給私人用?汽車毀了,公共財損又由誰來埋單?此案再次為公車改革敲響警鐘。

  事件回顧

  2009年3月31日,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文新在公休假期間,經單位領導批准駕駛公車(按規定向單位支付燃油費),由尋甸縣前往東川區因民鎮落雪礦為岳母遷墳,同車載乘其妻子李冬梅以及3位親戚。當天車子墜崖,造成張文新、李冬梅及另一名親戚當場死亡,另2人受傷。後經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張文新負事故全部責任。隨後,張文新之子張鑫和張鑫的外公李國榮將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告到法院,索賠李冬梅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36萬餘元。

  一審 縣人大未儘管理義務 判賠近35萬元

  2011年9月7日、11月21日此案經東川區法院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法院認為,張文新係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幹部,他所駕駛的雲AFP238“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車屬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所有。張文新在公休假期間,單位批准他駕駛該車從事與職務無關的活動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未盡到管理義務,應對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這一損害後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辯稱的,張文新是借用單位車輛辦私事,該車經檢驗合格,且張文新有駕駛資格,單位與張文新之間是借用關係,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的行為無過錯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支援。

  據此,東川區法院一審判令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判決生效後10天內賠償張鑫、李國榮經濟損失共計348465元,其中還包括張鑫主張的1萬元精神撫慰金。

  二審 借出公車無過錯 人大免於賠償

  一審宣判後,尋甸縣人大不服,上訴到昆明中院。二審中,此案一個重要的爭議是,一審判決認定的“張文新借用公車經領導批准”是否成立。尋甸縣人大對此提出異議,稱未經領導同意。而張鑫一方認為這是經領導批准的行為。昆明中院二審後認為,關於張文新借用車輛是否經領導批准或同意,此案中沒有實質區別,雙方之間為車輛借用關係。

  昆明中院進而歸納此案的爭議焦點為:乘車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是否由車輛出借人承擔?該院認為,此案是駕駛人張文新駕駛向尋甸縣人大借的車輛翻車,造成其本人及乘坐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作為特別法,對於借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車人人身、財産損害如何承擔責任沒有規定。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産,侵害他人財産、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過錯責任原則來評定。而張鑫一方作為受害人李冬梅的近親屬,未能舉證證明尋甸縣人大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民事法律上的過錯”,則人大不應對該事故造成被上訴人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

  對於張鑫一方一直強調的“尋甸縣人大借與張文新公車私用存在過錯”,法院認為,公車私用的問題屬於行政管理範疇,不屬於此案審理的內容,對這一觀點也不予採納。

  因此,一審判決認為“尋甸縣人大未盡到管理義務,應當承擔李冬梅交通事故死亡的民事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尋甸縣人大稱其“對事故的發生無過錯、不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成立。

  綜上,昆明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全面,適用法律錯誤,處理不當,于近日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民事判決,駁回張鑫、李國榮的訴訟請求。二審案件訴訟費用12710元,由張鑫、李國榮承擔。

  説法

  一審法院混淆了公法違規與私法過錯的關係

  雲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王啟梁表示,此案中有三個關係:第一個關係是公車管理中的行政紀律,即縣人大辦公室借給張文新公車是否違紀,這是內部紀律的問題;第二個關係是公共機構管理公共財物的行政法關係,即縣人大辦公室借給張文新車輛是否違反有關的行政法,這是公法上的關係;第三個關係是縣人大辦公室作為車輛所有權人對於張文新使用車輛發生車禍是否負有責任,這是私法上的關係。一審法院顯然混淆了這三個關係。

  他説,縣人大辦公室借車給張文新,是違紀行為並可能違反有關行政法規,但是在私法(民法)關係中卻不存在過錯。張文新對於事故發生負有全責,本應承擔對李冬梅的賠償,然而此案的特殊之處在於張李是夫妻,二每人平均已死亡,法院如判決張負賠償責任將沒有任何意義。所以,法院應駁回起訴。

  出借方無過錯不承擔連帶責任 改判正確

  "這樣判就對了!”雲南淩雲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李春光昨日表示,本案除了涉及“公車私用”這一“看點”外,其實與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並無區別。儘管案發時《侵權責任法》還未頒布,不能適用,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已經確立了交通事故中的過錯責任原則。即如果出借人有過錯(比如車輛存在安全瑕疵、出借給無資格人駕駛等),應當與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出借人無過錯,則不應當與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這起事件中,縣人大辦公室不存在民法上的“過錯”,但此案仍有警示意義:有關部門在公車改革過程中應嚴格處理公與私的關係,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追問

  單位能否將車借給私人用?

  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在法庭辯論中認為,在收取燃油費的情況下將公車借給張文新私用,這無過錯。那麼,公車能否有償借給私人用?這個問題也需要進一步明確。

  國務院辦公廳、監察部和各級政府均發佈了“嚴禁公車私用、出租、出借”的規定,三令五申嚴禁公車私用,下大決心進行公車改革。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解志勇表示,除非有法律明文授權,公車使用必須用於“公務”目的。從資産的意義上講,違反公車管理規定出借公車,與違反《槍支管理法》出借槍支,沒有實質性區別。

  深媒體評論員晏揚表示,前些年,廣州市也曾傳出擬開放公車有償私用的消息,一度引起輿論強烈質疑。“公車有償私用違背公務用車的本質屬性,這樣一來,黨政機關與汽車租賃公司何異?”他認為,應該像禁止公車無償私用那樣禁止公車有償私用。

  而即使明令禁止,一些人仍會私用公車。不少學者認為,鋻於公車的特殊性,應對公車私用致人傷亡事故的處理和賠償作出特別規定,明確公車私用者承擔一切後果,包括經濟賠償和刑事處罰。這樣,既有利於遏制公車私用,也可避免納稅人當冤大頭。

  公車毀了損失誰來買單?

  昆明網友趙先生認為,此案中單位將公車借給張文新私用存在過錯,而張文新本人也存在過錯。“兩邊都應該承擔責任。”他説,現在只有單位來承擔責任不公平。“汽車毀了,國有資産的損失又由誰來買單?

  雲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姜昕表示,從法理上説,如果判定縣人大辦公室承擔責任,一是強人所難,不合社會經驗法則;二是會變相鼓勵公車私用。引申的問題是:即使尋甸縣人大批准公車私用,對於車的損失,相反還應追究借車人的責任。多名律師、學者表示,當地紀檢監察部門應該就縣人大是否違紀、違法進行查處,給公眾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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