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貿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週年
您的位置: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時政新聞  >   正文

陜西省財政廳拒公開“微笑局長”工資 專家駁斥

2012年09月24日 08:28 來源:中國青年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近日,在“826”延安特大車禍現場因微笑而遭質疑的陜西省安監局局長楊達才,因一湖北大學生而重回風口浪尖。9月1日,為弄清“楊局長的手錶是否均用其合法收入購買”,三峽大學行政管理大二學生劉艷峰向陜西省財政廳和安監局郵寄了資訊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微笑局長”楊達才2011年度的工資收入。

  今天下午,劉艷峰接到了陜西省財政廳的特快專遞回復。回復以“楊達才個人工資收入事項,不屬於陜西省財政廳政府資訊公開範圍”,拒絕了其申請要求。

  “對此結果我並不意外,因為官員財産公示制度還沒建立,迄今鮮有這方面的先例。”劉艷峰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但他認為,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微笑局長”的工資屬於政府應主動公開的範圍。

  “雖然《條例》裏沒有明確字句,但官員工資取之於民,與每個公民都有密切利益聯繫。《條例》第九條規定:‘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政府相關資訊都應該公開。’”他表示。

  “官員工資收入是否屬於個人隱私?找陜西省財政廳申請公開‘微笑局長’工資是不是找對了地方?”有網民提出這樣的疑問。

  “嚴格來説,官員工資屬於政府資訊公開範圍,因為它與政府履行職責的過程有關。”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楊偉東分析説,“根據《條例》,官員工資是政府正常運轉的一個方面,政府官員作為公職人員,其個人隱私又受到一定限制。這與‘三公經費’應予公開是一個道理。”

  楊偉東同時指出,陜西省財政廳以“不在其公開範圍”為由作回復,有利用法律規定的模糊性“踢皮球”的嫌疑。

  記者查詢發現,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免予公開的情形,只包括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事項。《陜西省政府資訊公開規定》中增加了國家秘密一項。

  《陜西省政府資訊公開規定》第二十條還規定:“對屬於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向申請人隱瞞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絕提供的,由監察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

  “根據《條例》精神,‘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但現在法律規定的公開範圍模糊,沒有違法與否的標準。官員工資正好處在‘沒説不公開,也沒説公開’的境地,這也導致很難問責。”楊偉東説。

  另有觀點認為,陜西省財政廳給出的拒絕理由過於簡單,有敷衍之嫌。

  記者看到,《陜西省政府資訊公開規定》第十三條對不同情況給出了詳細的答覆“指南”:“公開人在收到申請後,應該根據下列情況予以書面答覆:屬於依申請應當公開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資訊;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和依據;不屬於受理機關掌握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資訊掌握機關的,應當主動告知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申請要求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可見,不管‘微笑局長’的工資是否由陜西省財政廳發放,不公開至少要充分地説明理由。”楊偉東説。

  他認為,當前形勢下,陜西省安監局應承擔起公開職責。“官員工資的公開主體,涉及到工資的發放環節,也就是資訊的製作主體。我個人認為,安監局是一個合適的可以申請公開的部門,至少工資條是它製作的。”

  劉艷峰告訴記者,他在9月1日同時向陜西省安監局寄送的申請書迄今沒有任何回應。楊偉東建議,劉艷峰可以以15個工作日之內不予回復為由,向法院起訴安監局涉嫌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此外還可以向上級申請復議。

  劉艷峰表示:“有意願繼續問下去。”楊偉東告訴記者,整個嘗試的積極意義不是專門去問責某一個人的責任,更大意義在於,除了《條例》免予公開的情形外,政府的資訊都應該公之於眾,“營造一個開放而值得信賴的政府。”

  據媒體報道,“微笑局長”楊達才因在不同場合佩戴多塊名錶而受到關注。他曾向媒體解釋稱,其一年工資收入約17-18萬元,經常和兒子換表戴。陜西省紀委此前已開始對楊達才及其深陷的“名錶門”展開調查。(實習生陳霏菲 記者王夢婕)

新聞中心 兩岸 社會 國際 臺灣頻道

: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