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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鼓浪嶼稱與眾城管激辯女業主違建強佔

2012年09月01日 09:37 來源:中新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據廈門市人民政府網站消息,2012年8月30日10:00許開始,在一些網站傳播出“鼓浪女激辯城管”等為標題的一段視頻,引起眾多網民關注。現將有關執法情況和當事人提及的房産情況,説明如下:

  一、關於執法經過

  2012年8月24日上午,鼓浪嶼行政綜合執法大隊教導員翁星春帶隊,對鼓浪嶼景區違章佔道經營行為,進行常規清理整治。整治隊伍經過日光岩大門附近時,發現晃岩路47號公房承租人陳亞星有兩項違章行為:

  一是將礦泉水、飲料等物品擺在其租賃房圍墻外違章搭建的鐵架上進行銷售,並在門口擺攤佔道、無證照經營小吃,其行為違反了《廈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鎮地區道路、廣場、海灘等公共場所,符合規定臨時佔用城鎮地區道路、廣場、海灘等公共場所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第三款“城鎮地區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廈門市鼓浪嶼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第八條“在鼓浪嶼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在規劃確定的功能區域和網點經營。禁止無證照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和服務、散發廣告物品等”相關規定。

  二是在晃岩路47號院內外和墻體上進行違章搭建鐵架和售貨臺,違反了《廈門市鼓浪嶼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第六條 “在鼓浪嶼風景名勝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危害安全、妨礙遊覽、影響風貌等違反鼓浪嶼風景名勝區規劃的項目、建築和設施。對已建的違反鼓浪嶼風景名勝區規劃的項目、建築和設施,應按法律、法規規定,採取限期治理、改造、遷出或拆除等措施”。

  陳亞星長期違章佔道經營,且屢教不改,執法隊員對陳亞星的違反規章行為進行批評教育和糾正。陳亞星本人手持錄影機現場拍攝錄音。執法人員保持克制,未與其當面爭執,待陳亞星所聘兩位員工將佔道經營的物品收拾完後,執法人員離開。

  二、關於當事人提及的晃岩路47號房産情況

  鼓浪嶼晃岩路47號房産,中國著名婦産科醫生林巧稚早年曾在此居住,現産權證是廈國土房證第00612065號,權利人是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産管理局,房屋權屬來源屬於“社會主義改造房”,目前由鼓浪嶼房管所管理。原來公房承租戶有16戶,李景強(陳亞星丈夫)從1988年1月起向鼓浪嶼房管所承租該處二層部分房産,承租面積39.17平方米。

  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2003〕176號專題會議紀要,晃岩路47號將作為“廈門文學院院址”,其原有的承租戶應搬遷並異地安置。在規定的搬遷期限(2004年2月23日-2004年5月20日)內,該處樓房僅李景強一戶未能達成搬遷協議,導致廈門文學院建設無法推進。2009年2月起,陳亞星擅自打通與其承租房屋相鄰的空置房間佔為己用。鼓浪嶼房管所發現後多次現場制止,但陳亞星仍繼續強行佔有,其行為嚴重違反了《廈門市城鎮房屋管理條例》,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産管理局依法對其侵佔行為提起訴訟。經思明區人民法院(2011思民初字8662號)初審和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廈民終字第972號)二審終審判決,被告李景強、陳亞星應于判決生效後一年內將鼓浪嶼晃岩路47號二層房屋內物品搬出,並將該房屋完整返還給原告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産管理局,並認定李景強對土房局房屋權屬人資格異議不能成立。

  鼓浪嶼是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鼓浪嶼行政綜合執法大隊的職責是負責鼓浪嶼—萬石山風景名勝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我們將依照法定職責,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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