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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玉淵潭透水事故背後:湖管處主任貪污1300萬

2012年08月22日 08:31 來源:北京晚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北京市紀委、北京市監察局主辦的《是與非》雜誌最近披露一起案件——發生在2010年9月17日的北京玉淵潭“917”透水事故,背後隱藏著北京市河湖管理處原主任李柱腐敗案件。目前,李柱已經被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剛修的高速公路就發生塌陷,剛建的大橋就出現裂縫……在各地豆腐渣工程頻頻泄底,安全生産事故不斷地大背景下,這起腐敗案件也有一定的代表性——工程沒有招標,一把手直接決定工程方,合同金額嚴重超出實際支出,涉嫌提供虛假合同等。

  追問1

  工程涉及專利技術就可以不招標嗎?

  這不過是貪官的理由,招標程式已成道具

  竹立家(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現行的《招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裏,沒有任何有關工程涉及專利技術就不需要招投標的“特別條款”。哪家公司擁有工程建設中涉及的專利技術,不往外發包怎麼可能知道?發包出去,有該項專利技術、有資質又願意承接工程的公司自然就會主動申請。這不是違反程式的合理理由,如同時間緊等藉口,這都是嫌疑人為了選擇“理想人選”預設出來的“排他條件”而已。

  這種事情太多了,基本屬於事前弄虛作假,這次河湖管理處的這個事情還算是初級階段,在程式上直接就不規範了。我曾在一些地方調研了解到,當地的公共工程,也發包了,也競標了,但都是“定制發包”,最後拿到項目的都是之前就與一把手暗通款曲的承包商。這中間有很多已經市場化的潛規則,權錢交易早已經模糊隱蔽化。比如,持續多年對某地一把手的感情投資,為其家屬、子女辦理出國旅遊、留學甚至海外投資等。比如,贓款直接轉化為理財産品,或者直接轉移到境外等。能夠承接到政府的建設項目,很多都是多年“投資”的結果,具體到一個特定的建設項目,反而可能查不出問題,程式常常一個都沒有少,招標結果也貌似合理,沒有明顯的缺失和漏洞。

  這還是權商勾結的層面。在利益的驅動下,腐敗已經模糊化、團夥化。有的紀檢監察幹部也跟我透露,還有個別地方已經到了權黑勾結的階段,意外“殺”出的、有競爭力的其他公司,被當地黑惡勢力攔在會場外面,根本無法進入競標現場。民主程式件件不缺,但是招標程式都成了道具,招標條件都是貪腐的外衣,最後還是一把手想用誰就用誰。

  徐宗威(城市問題管理專家、《公權市場》作者):從法律規定上講,工程建設尤其是市政工程項目、公益項目都必須要進行招標。如果投標過程中出現了專利技術,可以進行專門的保護或者保密,但不能以此為理由,取消招標。

  2000年之後的十多年間,我國每年在市政設施上的投資平均是1.2萬億元。這些資金中至少有30%是市政府投資或者政府借貸的。政府參與投資甚至是主要的投資人,那這些市政建設項目花的就是納稅人的錢,加強管理就非常有必要。按照建設部市政設施建設規定,不僅施工方需要招標,包括施工、建設、經營、管理各個環節,都應該按照程式進行招投標。

  追問2

  財務有問題,第三方審計為何沒發現?

  第三方審計的經費來自於項目,總把客戶賬目審計出問題,還有誰會請它?

  李永忠(著名學者、制度反腐專家):工程審計制度、財務工作確實存在明顯問題,原因很簡單,現在幾乎沒有一個單位的會計敢於頂撞、揭發單位一把手的貪污受賄問題。雖然當年,朱鎔基總理給三個會計學院題詞的時候,對會計提出過最低希望就是不做假賬,但是現在只要是單位內部的會計,幾乎沒有沒做過假賬的。因為單位內部的會計那是單位的法人代表讓誰下誰就要失業的,這樣一個崗位的員工,他怎麼敢冒著丟掉飯碗的危險,去揭發一把手的問題?這是體制的悲哀。所以,靠單位內部的財務會計很難第一時間發現問題。

  對於單位內部審計,我歸納過一句話:內部嚴格審計則審計難有生計。只有靠外部審計才能發現一定問題,但外部審計也有無法避免的問題。一來它發現問題肯定比較慢,更關鍵的是,它也需要從審計項目中提成來解決審計費用問題,如果它總是把客戶的賬目審計出問題來,還有誰會請它?

  所以,也只有黨委、政府外派的審計,經費能夠落實了,審計單位才會比較到位地去嚴格審計。比如,今年我們國家又審計出幾百億的資金問題,這就是政府財政把審計費用包乾後,這些外部審計才真正地進行了嚴格的審計工作,這才審計出了問題。

  徐宗威:在市政工程建設項目上,簽訂了合同之後,政府也有責任及時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公共服務職能是政府的主要職能,滿足公眾對公共産品的需求,進行合理的公共建設,保證公共服務産品的品質,都是政府的職責。政府如果不去監督公共建設、不能保證公眾享受到品質優良的公共服務,那政府就是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沒有擔負起應盡的職責。

  在監督上,也要積極鼓勵社會力量一起參與,更好地加強外部的監督,才能更好地保證公開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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