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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名律師上書司法部直指勞教制度五弊病

2012年08月15日 08:12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近日,湖南永州的唐慧女士因“鬧訪”被勞教一案引發全國輿論空前關注,勞教制度也引起社會各界的詬病。昨天,來自北京、廣東、河南、湖南、山東等10個省市的10位律師,聯名致信司法部和公安部,建議對勞教制度聆詢制度空泛、決定和審批秘密化等五大弊病進行調整。

  “空白”的聆詢制度

  問題:建議信發起人李方平律師表示,單就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這一部門規章來看,聆詢制度整體設計過於空泛,在聆詢的證據種類、舉證責任等方面存在立法空白。同時,勞動教養聆詢的適用對象僅包括兩類,決定勞動教養兩年以上的和未成年違法犯罪嫌疑人。

  建議:勞教聆詢制度有必要比照行政聽證制度,確立其作為勞教必經程式的地位,保障律師參與,彌補其本身固有的法制機制不健全的弊端。

  “秘密”的勞教決定

  問題:姬來松律師説,判決書公開已是共識,訴訟結果及其理由的公開是程式公開的應有之義。但幾乎沒有任何關於“勞動教養決定書公開”的規定。

  建議:“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得以實現。實行勞動教養決定書公開,必將引起社會對案情和結果公正性的關注,而公眾的關注和糾錯,也必將使勞教更加審慎。”王秋實律師表示,“不過對於不願公開隱私的當事人(如吸毒者、賣淫者),可以不予公開。”

  “無從追責”的審批

  問題:李方平律師介紹,實踐中,司法鑒定、仲裁裁決書、法院判決書,不僅有機構名稱,還有具體鑒定人員、仲裁員和法官姓名。但勞教決定書並沒有寫明負責審批的主負責人是誰、副負責人是誰。

  建議:韓慶芳律師表示,為了對勞動教養有關機關及其人員進行有效監督,同時保障被勞教人員合法權益,必須實行勞教審批公開化,勞教決定書應當齊備審批人員及機構名稱,落實具體責任人以利於追責。

  “被監聽”的會見

  問題:鄭繼能律師介紹,在過去較長的時間裏,律師幾乎不可能參與到勞教案件中為被勞教的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近年來少數地方開始允許律師參與這類案件的代理,不過在會見時還會受到限制。

  建議:劉衛國律師提出,在勞教制度中,律師接受委託後應當享有無條件會見當事人並且不被監聽的權利。

  被勞教的老人

  問題:張麥昌律師介紹,根據公安部規定,勞動教養在年齡上只有下限沒有上限,即年滿十六周歲、符合法定情形的就可以被勞教。實踐中也有多起老年人被勞教的案例。

  建議:許興華律師表示,勞動教養,是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思想教育的行政措施,考慮到年齡太大的人接受教育矯治的能力下降,對60歲以上的人不宜實行勞動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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