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報道,已婚的臺灣蔣姓男子書面承諾“包養”林姓女子48年,並按月付10萬元(新台幣,下同)零用金。兩人分手後,林姓女子提告主張蔣姓男子起碼得付她70萬元。法官認為,僅因交往、互有愛意時的“約定”就要男方負擔48年零用金,不合理,駁回林姓女子之訴。
蔣姓男子隱瞞已婚身份和林姓女子交往,交往期間簽立多紙“合約”;男方承諾2010年到2058年,每月付10萬元零用金,“若因任何因素或突發事故導致無法給付時,願以本人名下資産支付”,並載明2011年結婚,沒結婚願賠償市價5000萬的房子。
前年4月,林姓女子收到三本相簿,裏面有她的裸照,她去電詢問蔣姓男子用意,對方表示“你不願分手,只好把相片還給妳。”還説“寄給你兒子,你這輩子就不用做人了。”林姓女子控告蔣恐嚇,蔣被依恐嚇罪判刑三個月。
林姓女子後來提告索討零用金,主張雙方交往時,她工作不穩定,蔣慫恿她辭掉工作,不料她工作一辭,兩人感情就瀕臨裂痕。兩人定有“終身定期金契約”,蔣起碼要支付她去年10月至今年4月的零用金70萬元。
法院認為,切結書定有到期時限,不屬於終身定期金契約,蔣也曾寄存證信函通知林姓女子要撤銷贈與契約,況且,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兩人在裸照事件後感情決裂,不可能結婚,蔣即無基於履行婚約而負擔相關生活費用的義務,因此林姓女子索錢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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