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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當局“修法”:水污染致死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2014年06月06日 13:19 來源:中新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臺當局修法:水污染致死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為了杜絕工業區內不法廠商惡意排放廢水,臺灣“行政院會”5日通過“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罰鍰上限由單次最高開罰60萬元(新台幣,下同),大幅提高到2000萬元,還可以追繳不法利益。草案同時也增訂,排放廢水超過流水標準,處行為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負責人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因此致人于死,最高處無期徒刑。

  去年“看見臺灣”紀錄片引發全民關注,日月光排放污水將後勁溪染紅,令人怵目驚心,“行政院”決定修法重罰,可説是“看見臺灣”條款。

  草案中增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産生之廢(污)水,不得任意繞流排放與稀釋;廢(污)需經處理才能符合標準者,不得在排放前,與無需處理及能符合標準的水混合稀釋;以及業者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具備足夠功能,維持正常操作。

  草案大幅提高排放廢(污)水的罰鍰,將上限由60萬提高到2000萬元。同時草案增訂,業者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除罰鍰之外,得于所得利益範圍內,予以追繳。此處所指利益也包括原本應該支出而未支出的污水處理成本,其利益核算與推估辦法,由臺當局主管機關定之。

  此外,考慮蓄意繞流排放水影響環境,惡性重大,草案也增訂,排放廢(污)水超過流水標準,處行為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觸犯該條,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若排放廢(污)水超標,致人于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並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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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李學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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