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臺灣“最高檢察署”大張旗鼓推出“佈雷專案”,號稱佈下三千多天羅地網查察賄選的隔日,高雄地方法院對去年高雄市長選舉走路工疑案做出一審判決,指五百元走路工並無選票的對價關係,而是給參與造勢晚會者的“工資”,全案無罪!這個判決一齣,連“法務部”都傻眼,連夜發出聲明呼籲:不要以為走路工就一定不涉刑責。
臺灣《中國時報》今日發表社論説,即使“公務機要費”、“特別費”等重大案件,外界責難、懷疑涌入之際,“法務部”都沒有這麼反應直接,僅僅被動説明和澄清疑慮。“法務部”對單一判決做出特別聲明,確實是非常非常特殊的狀況,也凸顯這個判決確有可能對未來的查察賄選造成相當影響。
高雄走路工案的判決,確實改變過去一般人對賄選的“常識性定義”。尤其在這幾年,朝野藍綠競相抓賄,“走路工”不但被認定應屬賄選,甚至也成為攻擊對手的選戰方法。隨便舉例,前年底臺北縣長選舉,民進黨候選人羅文嘉陣營就被拍到支援者為他發放三百元走路工的錄影帶,這支錄影帶對羅的選舉造成重大衝擊,雖然很難講因此讓他落選,而最後板橋地院審理後亦確認為賄選,但以緩刑處分。
不只臺北縣長選舉的例子,同樣是去年高雄市長選舉,候選人之一台聯“立委”羅志明的競選幹部,也是發給參加造勢晚會的民眾三百元走路工,結果被判刑三年二個月,還剝奪公權三年。對比古鋅酩和蔡能祥(編輯:高雄市長選舉“走路工”案涉案人)的無罪境遇,真不免讓人懷疑,這三百元和五百元的造勢晚會走路工,真的差這麼多嗎?
事實上,這幾年選舉,朝野陣營習慣性地以動員方式擴大造勢,任何大型晚會,不要説萬人晚會,即使數千人的場合,都難免有遊覽車載運民眾,以為搖旗吶喊助勢之用。這些遊覽車載來的民眾,當然不可能都屬選區內擁有投票權的選民;負責動員的黨政幹部,多數人心知肚明,要找這麼多肯花數小時坐車、吃便當、喊“凍蒜”的民眾,不給點“工資”是不可能的,只是給的方法要格外注意,千萬不能給逮到小辮子,尤其不能在車上發放,讓自己躲都無處躲。
社論指出,過去發放走路工判無罪的案例不是沒有,認定無罪的理由和這次判決如出一轍,認為沒有對價關係,而是“催票的工錢”。檢審要入人于罪,當然要慎重,不能看到影就説有罪,對價關係確實應該是一個必須考量的標準。只是法官怎麼認定有沒有對價關係呢?選舉是秘密投票,法官既不能要求拿到走路工的民眾報告他到底投給誰,難道要一一比對民眾戶籍所在地,確認他們到底有沒有投票權?還是只聽信一面之詞呢?
在這次個案上,法官認為,古鋅酩雖在審理時承認,有民眾在車上講要投給一號,他也説“嗯嗯”,但因為一路上都有人在講話,他無法確認自己的意思到底是什麼。從相信法官、古鋅酩與車上民眾的説詞推衍,這群在車上準備前往造勢的民眾,還不能確認到底自己是參加哪一位候選人的場子?才要確認一下,是不是要投給一號。
從輔選實務來説,助勢民眾既是樁腳號召動員,至少樁腳應該知道自己是支援誰?是誰的樁腳,但是,當造勢晚會成為選戰主流,自然會衍生出專門因應動員的“特殊行業”:可以隨時接案的臨時工。如果承審相關案件的法官,未來都接受這個社會現實,走路工是否賄選的認定勢必愈來愈困難,而任何可能涉及賄選的行為,都可以借由舉辦造勢晚會,順帶發放“助勢工資”而免責,那佈下三千地雷的檢察官,還能如何查察賄選呢?他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全部先起訴再丟給法官嗎?萬一所有因涉入走路工又落選的候選人,全部以此為影響選舉之變數,在選後提出選舉訴訟,這選務爭端豈不多得嚇人?檢察官若依此判決,造勢晚會的走路工不起訴,那餐會要不要起訴?
社論總結,值此大選前夕,檢察官宣示全面查賄的同時,高雄地方法院的判決確實像丟下一顆震撼彈,或許,就像天王“特別費”應該訂定統一的標準和見解一般,有關查賄的標準,檢審應該取得法律的齊一見解,如此才不致任由民眾“常識性的判準”懷疑“司法”公信力,也可有效緩和檢察官雷厲風行查賄可能引爆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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