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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更實用,維權才會不尷尬

2013年04月19日 14:54:00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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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等法律草案將在4月23日到25日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提交審議。媒體報道,《消法》起草人之一、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會長何山説,修訂後的法律要“針對目前出現新的問題,增加實用性……實實在在增加一些內容,讓老百姓看得見,摸得著,拿起法律武器覺得好用”。

  1994年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曾有力推動了市場健康發展。可隨著時代發展,這部法律的滯後性顯現出來:比如購買汽車出現糾紛,消費者上訴維權,卻被告知因屬於奢侈品消費,不適用《消法》。《消法》20年前出臺時,沒有將醫療糾紛、住房糾紛等納入適用範圍,以致出現諸多“維權遺憾”。

  再比如,《消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因為賠償額度太小,不少消費者陷入了“追回一隻雞,得殺一頭牛”的維權尷尬中。侵權新情況在不斷變化,如果《消法》不進行及時修改和更新,它的實用性、公信力乃至法律權威性,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削減。

  新修改的《消法》將擴大適用範圍,將物質型消費、精神型消費、生存型消費、發展型消費、享受型消費納入進來,讓汽車消費、住房消費等“消費煩惱”,都能借助《消法》“兜底解決”。《消法》成為公民消費的“靠山”,人們的維權積極性就能提高很多。

  當然,為了讓《消法》的實用性得到真正落實,還應該注意以下問題。一,在法治意識層面,法律應鼓勵廣大消費者“小額維權”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避免因為成本高、額度小而放棄維權,並由此帶動整個社會形成一種“較真”的氛圍。二,在執法層面,要明確“消費者協會”的公共組織屬性——它就應該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權益保護組織,是為了替消費者説話而存在,而不是一個和稀泥的地方。當下在很多地方,消協除了有工商、質監等政府職能部門參與,還有經營者組織和行業協會代表。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協會的職能肯定會受到一定的削弱,明確和強化它的屬性,才能讓它發揮更積極的維權功效。

  “世易時移,變法宜矣”,和《消法》一樣,很多專門性法律在保證穩定性的同時,也應進行與時俱進的修訂,立法上的完善和進步,會産生惠及萬家的影響。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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