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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見義勇為,要設年齡界限?

2017年03月23日 08:47:00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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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給兒子討要一份“榮譽證書”,62歲的江志根奔波了17年。2000年,江志根12歲的獨子江偉華救人溺亡;2011年,江志根得到了15萬元撫恤金,卻沒有收到見義勇為證書。2015年12月,江志根將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政府告上法院。今年1月11日,一審判決駁回了江志根的訴訟請求;隨後他提起上訴,3月15日,江志根收到江蘇省高院受理此案的通知書(3月21日《中國青年報》)。

  12歲少年為救同伴獻出寶貴的生命,這樣的義舉和精神讓人欽佩。然而,少年離開人世17年以來,對討要一份“榮譽證書”,卻是一個難題。有關部門的解釋是:不提倡未成年人在不能保障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救人,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鼓勵、不宣傳,因而對江偉華的見義勇為行為僅獎勵撫恤,不發榮譽證書。應該説,當地政府的出發點是好的,是為了更多的未成年人著想。但是,不提倡不等於否認,不鼓勵不等於拒絕,不宣傳也不等於抹殺榮譽,認定見義勇為行為、頒發榮譽證書,不應有身份門檻和年齡界限。

  事實上,當地有關部門依據《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已經認定江偉華的見義勇為行為,問題的核心在於弘揚傳統美德與保護未成年人之間的平衡。但是,看似認可見義勇為,卻沒有給予榮譽證書,某種意義上相當於是對這種見義勇為的否認。正如專家指出:如果確實是見義勇為,就應該給予榮譽證書;用年齡來否定未成年人已經實施的見義勇為行為,不發給榮譽證書是不對的。這樣的結果,讓人心寒,也讓江家人情感上難以接受。其實,對有關部門而言,見義勇為證書是一紙證書而已,而對江家人而言,這份證書是孩子的光榮,更寄託著他們對孩子的思念。

  見義勇為是中華美德,歷來為人們所推崇。至於“不予表彰是因為發了證書要向全社會公佈,擔心會有誤導效應”,顯然背離了評定見義勇為行為、弘揚社會正能量的本義。既然獎勵撫恤在前,又怎可吝于一紙證書?對見義勇為的方式可以進行正面引導,但何必人為設置身份門檻和年齡界限,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近日,公安部《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包括對見義勇為的評定及獎勵都有明確規定,而對見義勇為的年齡沒有具體限定。期望有關方面破除模糊認識,客觀認定見義勇為,讓逝者得以告慰。

[責任編輯: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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