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八年申請寒了誰的心?

時間:2015-08-21 14:34   來源:中國青年報

  李克平是河南週口市鄲城縣城關鎮人,2007年在山東淄博市中國第四冶金建設公司華能辛店電廠項目打工,從事煙囪玻璃鋼內筒安裝工作。當年6月25日,李克平和工友施工時,工地突然發生火災,他用鐵鏈將另外兩位工友固定在煙囪頂部的避雷針上以逃過一劫,自己卻墜地遇難。事發幾個月後,李妻楊秀英才得知丈夫在事故中有救人行為,於是四處奔波為其申請“見義勇為”稱號,但奔波八年後一直未果。(《大河報》8月20日)

  據報道,當年事故發生後,楊秀英趕赴淄博,在萬分悲痛中處理完丈夫後事,但當時並沒有人向其提起李克平見義勇為,她直到半年後才“隱隱約約”聽到有人議論,説其丈夫在事故中有救人行為。想“弄清楚此事”的楊秀英再赴山東,找到被救的兩位工友,拿到他們確認丈夫救人的摁有手印的證言。不過,辛店電廠、淄博市安監局等部門都説事情已經過去了。楊秀英為給丈夫“討名譽”,屢屢碰壁後又去找山東省裏的部門,後來又去了國家安監總局。去年5月,在國家安監總局信訪部門的介入下,她才從淄博當地拿到了一份《中國第四冶金建設公司華能辛店電廠煙囪玻璃鋼內筒安裝工程“625”事故調查報告》。楊秀英拿著這份報告,找到了淄博市委政法委“見義勇為辦公室”一位主任,該主任説李克平的條件都符合“見義勇為”,但期限已經過了,沒法申報。至此,奔波8年、輾轉多地的楊秀英還是沒能為丈夫討回一個“見義勇為”稱號。

  《山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第二章第十條規定:“申請、舉薦確認見義勇為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情況複雜的,不超過兩年。”照此規定,楊秀英的確超出了兩年的申請期限,規定確有其穩定性和嚴肅性,但宣傳、獎勵見義勇為人員,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解決他們實際生活中面臨的諸多困難,從而更好地弘揚社會正氣。尤其是考慮到李克平當年在救助工友過程中存在見義勇為情節,相關部門若是真正貫徹“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若是真正有心,理當主動配合英雄家屬完成確認程式,而非坐等英雄家屬到府,更不應該在處理過程中一再回避、推諉、拖拉。如果李克平生前打工過的電廠及當地相關部門能主動、積極地幫助楊秀英完成申報手續,又怎麼會有今天的“申報期限已過”?(謝慶富)

編輯: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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