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張女士去年底,郵寄了近1.5萬元報銷票據,但單位始終未收到。1萬多元的報銷票據不翼而飛,經過張女士多方溝通、協調,像“踢皮球”一樣被“送來送去”,只能拿回小部分損失。快遞公司給出的理由是:“寄件人只要填寫了快遞單,就相當於認可了背面的合同條款。如果沒有保價,就無法按原價賠償。”
據悉,在快遞單的合同條款內設定賠償限額,限制消費者的權利,降低自己的義務,這種對消費者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條款,是無效的“霸王條款”,快遞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顯然,快遞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張女士的遭遇並非個例。隨著快遞業規模激增,寄件“丟失門”事件不斷攀升,“霸王條款”頻阻礙消費者索賠,讓消費者寒了心, 也影響了快遞行業的向前發展。為了能夠引導快遞業向良性迴圈,滿足消費者日益增長的快遞需求,筆者認為應該“疏”“ 堵”結合,把准此類事件的“癥結”,對症下藥,方能藥到病除。
提高從業人員準入門檻是治理亂象的根本。隨著當前快遞業的不斷增加,市場競爭激烈,企業大打價格戰,行業盈利急劇下降。為了搶市場,有些快遞公司與快遞員不簽勞動合同,快遞員沒有固定工資和其他福利,甚至無需嚴格培訓即可上崗。從業門檻低、管理鬆散、缺乏保障,導致員工流動率居高不下,而這又嚴重影響服務品質,使快遞丟失損毀問題日益突出。因此,國家可以通過政策引導的方式,使快遞企業提高員工福利保障;同時,以法律形式明確要求,上崗前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提高員工準入門檻,定期進行業務培訓;企業提高行業自律意識等。
加大對違法違規企業的處罰力度是關鍵。違法違規成本低,是快遞企業敢對有關法規置若罔聞,在承擔賠償責任時“踢皮球”的一個重要原因。消費者維權屢被拒絕,找消協求助,有時甚至被迫走法律途徑解決,涉事快遞公司最多也就是“照價賠償”罷了,很少見到受到其他處罰,這樣就縱容了快遞公司,像張女士的事件屢次發生。
快遞服務業在促進經濟發展、方便社會交流、滿足消費者和商家多元化寄遞需求、擴大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杜絕快遞屢丟件,索賠 “踢皮球”事件的發生,保障消費者權利,需要我們在提高從業人員準入門檻中強根本,在加大對違法違規企業的處罰力度中抓關鍵,保障快遞業向健康良性方向發展。(台灣網網友:康連靜)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責任編輯: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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