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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讓“半小時”成為群眾口中的“難言之隱”

2017年04月19日 18:30: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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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校大學生開辦藝考培訓班,雇幾名在校大學生上課,地點在一所高中校園內。近日,一名“離職教師”向當地教育部門舉報該培訓班非法辦學,沒想到半個小時後舉報信到了被舉報人手裏。(澎湃新聞網4月17日)

  舉報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民行使監督權的一種方式,已成為我國紀檢、信訪、等行政機關辦案的重要來源。作為公民有舉報的權利,法律也有保護公民舉報的義務。儘管現行《刑事訴訟法》、最高檢《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都有明確,接受舉報的機構要注重保護舉報人隱私,但此事件中舉報人發現自己的舉報資訊遭洩露僅僅半個小時,從這短短的時間內不難推斷出有關受信部門存在通風報信的行為。

  舉報資訊遭到洩露,對於舉報人來説是氣憤的,也是擔憂的。這種擔憂並非“空穴來風”。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材料顯示,在向檢察機關舉報涉嫌犯罪的舉報人中,約有70%的舉報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作為處理群眾舉報的相關部門,直接接觸舉報資訊,若公職人員憑藉“私心”任意洩露舉報者資訊,對舉報人是不公平,更是不負責任的,會降低群眾對職能部門的公信力,對“敢於説真話”的社會正能量也是一種打擊。

  解除老百姓敢於舉報的“後顧之憂”,處理舉報資訊的行政部門要暢通信訪舉報渠道,及時受理,及時處理舉報資訊,並安排專人負責,及時反饋舉報人。作為直接接觸舉報資訊的公職人員具備保護舉報人隱私的意識,自覺遵守工作紀律。嚴禁在處理舉報工作過程中洩露舉報內容以及舉報人姓名、住址等個人隱私,對於探口風者堅決説不。對於洩露舉報人資訊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實際行動來維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黨的執政離不開群眾的支援,社會的發展也離不開群眾的參與。如果舉報人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因懼怕打擊報復選擇“沉默”會讓社會監督作用不能有效的發揮,更何談弘揚正能量?(台灣網網友:南喬)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責任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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